证据1:经公证认证的英国公司登记处对两家无赛本社公司出具的证明及中文译文,主要内容为:两家无赛本社公司均是根据《1985年英国公司法》成立为一家有限公司,但根据587号无赛本社公司存档的文件,该公司于2004年11月16日,根据《1985年英国公司法》第652(5)节规定,删除了注册表,并于2004年11月23日在伦敦公报上发表解散通知。 证据2:经公证认证的002号无赛本社公司注册证书、合规声明、2008年董事和注册办事处声明、组织章程及中译文。在第002号无赛本社公司的组织章程中规定,公司成员的责任形式为有限责任。 证据3:经公证认证的587号无赛本社公司注册证书、合规声明、2008年董事和注册办事处声明、组织章程及中译文。在587号无赛本社公司的组织章程中规定,公司成员的责任形式为有限责任。 证据4:经公证认证的英国公司注册处比弗里·布林科沃斯出具的电子邮件及中译文,其主要内容为:587号无赛本社公司(已解散)与002号无赛本社公司是不同的法律实体。如果一家公司被解散,然后在登记薄上恢复登记,该公司将保留旧的公司编号。 证据5:经公证认证的《1985年英国公司法》第六章第652条及其中文译文,第652条是关于“注册官可以将停业公司从登记薄上注销”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如果公司注册官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某家公司并未开展业务或者运作,他可以向这家公司邮寄信函,询问这家公司是否在开展业务或者运作。如果注册官在信函寄出之后一个月内未收到任何回复,他应当在该月届满之后的14日内向这家公司邮寄一封挂号信……如果自挂号信寄出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无回复,注册官将在《公报》上发布一份通知,宣布将这家公司的名称从登记薄上注销。在通知中提到的时间届满时,除非这家公司在此之前提出相反的理由,否则注册官可以将这家公司的名称从登记薄上注销,而且应当在《公报》上发布注销这家公司名称的通知;自《公报》上发布通知之日起,这家公司被解散。 证据6:经公证认证的《注销、解散与恢复登记指南》(《2006年英国公司法》),其中的第二章第4个问题中有如下内容:自被解散之日起,被解散公司的资产即成为“无主财产”。“无主财产”的字面意思是“无实际占有人的财物”,是由于没有法定所有人,因此转归政府所有的财产的技术名称。公司的银行账户将被冻结,该账户中的贷方余额将划归政府所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布克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英国2006年公司法(2012年修订译本)》摘页复印件,为证明根据《2006年英国公司法》的规定,涉案两家无赛本社公司不具有法律上的延续关系;证据2:根据中国商标网的查询程序所获得的无赛本社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笑妃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况,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与上述商标有关的行政裁定、司法机关所作行政判决书和英国律师出具的陈述意见,为证明袁笑妃具有抢注他人注册商标的恶意;证据3: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到的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袁蒯寅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况,为证明袁蒯寅具有抢注他人注册商标的恶意;证据4:布克公司于2000年以后在中国大陆地区对涉案商业标识“悬挂的羔羊图形”进行宣传使用的情况,以及有关媒体对布克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的报道,为证明布克公司对涉案商业标识进行了广泛和大量的使用;证据5: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的第3293976号、1242803号、1242803号、3921947号商标的注册情况,为证明无赛本社公司对争议商标的使用具有明显的恶意。无赛本社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商标局2007销00172号《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简称172号通知书),其主要内容为:第3158776号商标(即争议商标)的注销申请不予核准,上述注册商标继续有效。通知书记载,当事人如对该通知不服的,可以继续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布克公司提交的证据1即《英国2006年公司法(2012年修订译本)》摘页复印件来自于公开出版物,无赛本社公司对其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证据2-证据5中的相关事实在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并未予以涉及,且与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无关,本院不予采信。布克公司对无赛本社公司提交的172号通知书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且该通知书的内容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在本案中使用。 本院认为,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结合案件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提起本案诉讼的无赛本社公司是否具有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提起本案诉讼的无赛本社公司是否具有适格原告主体资格的关键,在于其与第12772号裁定是否具有直接和明确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对此评述如下: 一、关于提起本案诉讼的无赛本社公司身份的确认,以及002号无赛本社公司与587号无赛本社公司在主体资格上是否具有同一性的问题 第一,关于提起本案诉讼的无赛本社公司身份的确认。经查,本案涉及两家根据《英国公司法》先后成立的无赛本社公司,即002号和587号无赛本社公司。根据英国公司登记处对两家公司主体资格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002号与587号无赛本社公司具有相同的公司名称、董事名称和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而两家公司的主要差别在于不同的公司登记号和公司登记日期。具体而言,587号无赛本社公司的登记日为2003年2月17日,并于2004年11月23日被解散。002号无赛本社公司的登记日为2008年6月4日,目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考虑到587号无赛本社公司已经根据《英国公司法》解散,并结合无赛本社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主体资格文件,提起本案诉讼的应为002号无赛本社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