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和特有的名称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不同权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在发挥商品方便携带、储运及美化功能的基础上,会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商品名称通常标示在商品包装上,但不能因此证明包装、装潢不具有独立识别商品来源的价值。荣华公司是否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不影响其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依法受到保护。苏国荣关于荣华公司月饼商品的包装装潢依附于商品名称而存在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异议商标与荣华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盒盖图案主要识别部分相比,构图基本相同,整体视觉效果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荣华公司在先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二审判决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苏国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国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