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刘小平关于对方正圆公司的损失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再审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山东高院再审判决刘小平承担连带责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应予撤销。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提字第72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二商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 再审案件受理费80400元,由济南方正圆暖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月××日 书 记 员 唐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