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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与唐山晔联管件有限公司、张小蕊一般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晔联公司尚欠陈明月本金2491.8333万元并无不当,晔联公司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晔联公司尚欠陈明月本金2491.8333万元并无不当,晔联公司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一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于 蒙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韦 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