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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利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石嘴山瑞恒源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蔡英在5月28日的询问中还称:5月25日,其帮马慧填好支票,马慧核实并盖章后,让其与绳德斌去办理进账。在办理进账时,强艳容来了,强艳容叫绳德斌出去说话,其也跟了出去,强艳容对其说回去拿身份证给其转账,然后

蔡英在5月28日的询问中还称:5月25日,其帮马慧填好支票,马慧核实并盖章后,让其与绳德斌去办理进账。在办理进账时,强艳容来了,强艳容叫绳德斌出去说话,其也跟了出去,强艳容对其说回去拿身份证给其转账,然后走了。四笔共计1700万元转完后,绳德斌让其拿进账单找强艳容转账,其就给丁玉祥打电话说钱已经打到强艳容的账上了,让他赶快找强艳容要钱。丁说已经和强艳容联系了,强艳容让他在工行区分行营业部等着,丁让其也过去。其和丁一直在营业部门口等,并电话联系,但强艳容一直不出现,期间强艳容给丁的工行卡上打了100万元。等到15时许等不及了,丁让其把汇票的复印件带到机场。在这期间丁给王占军打电话,不让谈蓬(马慧的丈夫)上飞机。

绳德斌在同年6月9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5月24日晚强艳容让其问马慧在25日能不能贴2000万元,其给马慧打电话,马慧说可以。25日转款时,强艳容要求把2200万元打到她自己的个人账户,在场贴现的人也知道钱会打到强艳容的账户中。

强艳容在同年6月3日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称:本案贴现前,刘玉保、丁玉祥找其贴现过承兑汇票,大约五次。5月24日,其打电话给丁玉祥,问有无汇票贴现,丁说有2000多万元汇票要贴。其让绳德斌联系马慧,马慧说账上没钱,当天就没有办成。25日早,其与绳德斌、丁玉祥、丁的会计(蔡英)、王占军5人见面后,让绳德斌带蔡英上楼找马慧办理贴现。在12点30分左右办好了,共2200万元全打到其个人和王学海的账户中。因刘玉保、丁玉祥等人是其介绍来的客户(所以钱要打给她),而且以前办理贴现时都是打到其账户中,其再给持票人转账。其在马慧处贴现都是绳德斌和吴丽君去办的,其本人不认识马慧。

本院认为,根据利丰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本案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利丰公司请求瑞恒源公司返还本案诉争汇票或赔偿票面损失10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437万元、经营损失573万元,其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票据纠纷系由双方当事人从事涉案商业汇票贴现、转让行为而引发,其交易的本质是民间借贷、融通资金活动。本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表明,刘玉保、丁玉祥等人得知强艳容可办理汇票贴现,遂决定将其持有银行承兑汇票交予强艳容贴现,并委托丁玉祥、蔡英、王占军等具体办理。在交票、付款时,按照强艳容的安排,由强艳容委派的绳德斌带丁玉祥等人到瑞恒源公司办理。丁玉祥、王占军、蔡英均不认识马慧,在交易当天仍认为其是与强艳容进行交易。在此次交易之前,刘玉保、丁玉祥找强艳容办理过类似汇票贴现,应当知道彼此交票、付款的操作方式及其风险。在马慧给强艳容付款过程中,从填写转账支票到去银行办理转账,蔡英一直在现场,并与丁玉祥保持联系。丁玉祥也与强艳容电话联系转款事宜,强艳容谎称让其在营业部等待,丁玉祥亦轻信了强艳容的承诺。上述事实证明,从与强艳容联系,到等待强艳容转款,利丰公司始终是与强艳容进行汇票贴现交易。后因强艳容违反其转款承诺,致使利丰公司没有收到贴现款。原审认定利丰公司联系汇票贴现的相对方是强艳容,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利丰公司上诉主张其交易的相对方是瑞恒源公司,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瑞恒源公司在与强艳容转让汇票时,核验了票据真伪,得到强艳容关于其合法持有汇票、无挂失止冻等书面保证,并依约向强艳容支付了2200万元票款,且没有证据证明在其取得汇票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依据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瑞恒源公司已依法取得了案涉票据,并享有了票据权利。原审判决确认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归瑞恒源公司所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利丰公司诉请瑞恒源公司返还该汇票或赔偿其相应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利丰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证据支持,其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2300元,由上诉人银川利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宪   森

审 判 员 殷       媛

代理审判员 张   雪   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琪儿﹤/pre﹥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