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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利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石嘴山瑞恒源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三、瑞恒源公司恶意取得票据,致使利丰公司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要求其返还票据,就是主张诉争票据的所有权,即基于物的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属于物权纠纷。利丰公司要求其返还票据,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三、瑞恒源公司恶意取得票据,致使利丰公司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要求其返还票据,就是主张诉争票据的所有权,即基于物的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属于物权纠纷。利丰公司要求其返还票据,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事实和理由,请求二审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利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瑞恒源公司答辩称:2010年5月24日强艳容以中庆化工公司名义与瑞恒源公司达成转让票据协议,并于次日指示绳德斌带丁玉祥、蔡英交付票据,并协助办理入账。瑞恒源公司支付强艳容2200万元票款,给付了对价,获得票据权利,符合票据法第十条关于“票据的取得,应支付对价”的规定。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利丰公司委托的经办人员丁玉祥、王占军、蔡英也认可将价款支付给强艳容。瑞恒源公司与强艳容控制的中庆化工公司达成的协议,构成了取得票据的基础关系。瑞恒源公司在支付对价后而受让票据的行为有效,是涉争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取得了票据权利。利丰公司从未主张瑞丰祥公司经办人员及强艳容采用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暴力手段取得票据,瑞恒源公司对强艳容与利丰公司之间的票据交易关系及其贴现合同的具体内容无从知晓,且在交易过程中利丰公司委托的经办人员对于款项的支付没有异议,因此,瑞恒源公司取得票据时不存在恶意。

在庭审中利丰公司承认,其法定代表人刘玉保与丁玉祥为亲友关系,基于信任而交付转让票据,并由其经办贴现事宜,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丁玉祥与强艳容达成协议,向强艳容转让票据办理“贴现”。这种民间汇票“贴现”,本质是在票据的流转过程中基于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给付对价取得票据,票据继续流通,有别于金融机构票据贴现后的票据终止流通。丁玉祥与强艳容存在事实上的交易关系,是强艳容受让票据的基础关系,该基础关系合法有效,利丰公司予以认可。利丰公司在背书人栏内签章但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其交付给丁玉祥,丁玉祥有权选择背书转让或单纯交付转让,其单纯交付转让给强艳容的行为合法有效。强艳容向丁玉祥收取票据,并持票的行为能产生物权公示的效力,即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处分该票据而与之进行交易,且票据一经其向第三人交付,除非存在恶意,第三人将获得票据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利丰公司是票据背书人及票据义务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其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在票据出票时其是票面的收款人,曾拥有过该票据。其也认可将票据交付给丁玉祥的事实,此后其不再享有任何票据权利。根据票据的文义性特征,任何与票据文义之外补充更正的无理主张都不能改变瑞恒源公司是票据权利人的客观事实。根据票据无因性和独立性,票据关系独立于票据基础关系,利丰公司与瑞恒源公司之间没有直接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以其与他人的基础关系来否定本案的票据关系。利丰公司与瑞丰祥公司间的委托关系,丁玉祥与强艳容之间的交易关系均合法有效,由此产生的票据转让行为亦合法有效。

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票据,票据法属于特别法,应优先适用。利丰公司主张本案为物权纠纷,违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没有法律依据。从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来看,强艳容在取得票据价款后,转给丁玉祥100万元,并向李忠、李菊凤兄妹帐户转入总计1830万元。丁玉祥、蔡英、刘玉保等人均知情。即便利丰公司认为强艳容和丁玉祥没有向其支付对价,也应当依法向其主张权利,行使撤销权。本案中,利丰公司无权主张票据权利。

综上,瑞恒源公司合法取得票据权利的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保护瑞恒源公司的合法权利。

本院除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2010年5月28日,丁玉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与强艳容同年2月相识,当时强艳容给其贴现一张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同年5月24日,其与富华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军在办公室聊天时,接到强艳容电话,问其有没有汇票贴现,正好他们手中有承兑汇票要贴现。当天,其拿着总额为2280万元汇票与王占军、蔡英一起到银行找强艳容办理贴现。后强艳容说公司的款没有到,办不了。次日早,其接到强艳容电话,告其拿汇票到公司办理贴现,他们以为去的地方是强艳容的公司;以为马慧和强艳容是一个公司的。

同年5月27日,刘玉保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述称:5月24日中午,其与王占军、丁玉祥在办公室聊天时,丁玉祥接强艳容电话,问有没有汇票贴现,正好其手中有汇票需要贴现。当天中午其将5张共计1000万元的汇票交给丁玉祥办理贴现,但没办成。次日,丁玉祥从利丰公司财务部门取走5张汇票去强艳容那里办理贴现。中午13时左右,其接到王占军电话,告其在贴现时已将2280万元的汇票交给一个叫马慧的人。

王占军于同年6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5月24日中午,其与丁玉祥、刘玉保、源鑫磊公司的李明寿在丁玉祥办公室聊天,丁接强艳容电话,问其有无汇票要贴现,正好大家手中有2280万元的汇票需要贴现,丁就在电话中约好下午去银行办理,但当天没有办成。第二天一早,丁玉祥让其与丁玉祥、蔡英一起到强艳容说的黄河龙大厦一楼大厅等强艳容。强艳容到后,让上十楼办理贴现。王占军称当时不知道该公司叫什么公司,是蔡英从那家公司出来叫其和丁玉祥进去的。其以为是强艳容的公司,后来才知道是马慧的公司。

同年6月17日,蔡英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述称:其不认识马慧,同年5月25日早9点,其和丁玉祥、王占军在黄河龙大厦一楼见到强艳容。强艳容让其和一个小伙子(绳德斌)一起上楼到马慧办公室,其将汇票交给了马慧。在填写转账支票时,绳德斌给马慧一个纸条,马慧填写收款单位后,把支票给了绳德斌,并让其跟他去办理进账。因跨行办理且金额大,其与绳德斌又回到马慧办公室换支票。马慧很忙,让其帮忙填写了其中两张支票的部分内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