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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军、蔡福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伟军未付清购房款,亦未取得涉案房产的物权。对于张伟军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伟军未付清购房款,亦未取得涉案房产的物权。对于张伟军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伟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进先

审 判 员  吴晓芳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