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信公司与罗兰德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新信公司以广州罗兰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一部的名义与罗兰德公司签订的《关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关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协议书》的约定,罗兰德公司应当向新信公司补偿现金四百万元及房屋四套,现罗兰德公司仅支付了现金30万元,且已将案涉的四套房屋出售给广州紫云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案涉房屋产权已经转移到广州紫云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罗兰德公司已经不可能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新信公司请求罗兰德公司支付房屋评估价值的补偿款13930260元,支付剩余的现金补偿款370万元(两项共计17630260)以及上述款项的利息,合法有理,予以支持。关于紫云山庄公司的承责问题,因紫云山庄公司并非合同的当事人,且新信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罗兰德公司与紫云山庄公司之间存在合谋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故其要求紫云山庄公司对罗兰德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7)穗中法民五初字第10l号民事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罗兰德公司向新信公司支付补偿款17630260元及利息(从200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7630260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新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新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确认罗兰德公司违约,并判令罗兰德公司向新信公司支付补偿款17630260元及利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但罗兰德公司与紫云山庄公司合谋,恶意将罗兰德公司财产转移至紫云山庄公司,以逃避债务,紫云山庄公司应对罗兰德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一)罗兰德公司、紫云山庄公司以及紫云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系紧密,其实际控制人同为于敬轩。(二)罗兰德公司恶意将公司财产转移至紫云山庄公司,紫云山庄公司应对罗兰德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l、罗兰德公司通过广州培立联合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低价将154.776亩(折合10318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移至紫云山庄公司。2、罗兰德公司将70299.5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以低价转让给紫云山庄公司。2005年3月29日,罗兰德公司将70299.5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以1000万元(每平米仅142元)的低价转让给紫云山庄公司。3、罗兰德公司以低价或虚假交易的形式分别将39.23亩、71.747亩、48.44亩的三宗土地使用权转移至紫云山庄公司。从上述情况来看,上述土地交易价格奇低,协议价格随意涂改,且合同金额和发票金额差距较大,交易双方合谋转移财产的恶意明显。(三)罗兰德以低价将涉案别墅转移到紫云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恶意逃避债务。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罗兰德公司、紫云山庄公司连带支付新信公司放弃合作开发土地的开发价款13930260元、剩余现金补偿370万元及相应利息;2、由罗兰德公司、紫云山庄公司共同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评估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