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本金2579634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借款之日起计算,即从2007年1月1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716258元,二审诉讼费328196.12元,共计1044454.12元,由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40008.7元, 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4445.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贾 纬 代理审判员 周伦军 代理审判员 郑 勇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