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宏图公司所诉于2007年1月15日金谷源公司出具的借条发生的事实经过,已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二初字第231号生效民事判决作出认定并判令宏图公司对玉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经法院执行调解,关于该案所涉权利义务已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已执行终结,所涉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宏图公司也不再对金谷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依目前认定的事实证据,尚未发生宏图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如以后各方由此发生纠纷,可再另行解决。 综上,金谷源公司应归还宏图公司借款共计73916570元,并支付损失3695828.5元;宏图公司所诉2007年1月15日的借款,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金谷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宏图公司借款73916570元及损失3695828.5元;二、驳回宏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258元,由金谷源公司负担530957元,由宏图公司负担185301元。 宏图公司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宏图公司所诉2007年1月15日的借款,是基于与金谷源公司因汇票背书转让而成立的借款事实及成就的借贷法律关系,而(2007)杭民二初字第231号案判决书及为该案金谷源公司与中江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认定和处分的是金谷源公司与中江公司因贸易而成立的欠款法律事实和因《担保合同》而成就的以中江公司为受益人、金谷源公司为被担保人、宏图公司为担保人的担保法律关系。一审将上述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混淆并认为宏图公司的担保责任消灭则金谷源公司与中江公司和宏图公司三者之间产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也已消灭是错误的;二、借贷双方同为经营机构,宏图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主张金谷源公司赔偿所欠款项利息损失,于法有据。一审仅以(2009)苏民终字第0264号判决中涉及的宏图公司须承担的购房合同违约金作为所有损失,属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为返还上诉人借款25796340元并赔偿自借款发生之日起的利息损失(按同期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暂计至2011年12月31日止为31482885元;判令金谷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金谷源公司答辩称:一、2007年1月15日金谷源公司出具的所谓“借条”借款事实不存在。此借条是根据2006年12月26日中江公司、宏图公司、金谷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在中江公司出具汇票后,汇票流转的过程是:由中江公司出票,背书给宏图公司,宏图公司再背书给金谷源公司,最后由金谷源公司背书给中江公司。在中江公司出具汇票后,为保证中江公司债权的实现,依金谷源公司代中江公司向宏图公司支付购房款形式而作出的一种担保,金谷源公司并未实际向宏图公司借款。后因履行上述《合作协议书》发生纠纷,中江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的(2007)杭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对上述事实已作了确认,并判令宏图公司对金谷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金谷源公司已将上述款项全部本息及损失支付给了中江公司,宏图公司未承担任何款项,该案已终结。鉴于上述借条中的款项是依据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流程所作的处理,即中江公司向宏图公司购房,由金谷源公司代付购房款,事实上中江公司与宏图公司的购房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借条上的往来根本就未实际发生。(2007)杭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对借条发生的事实经过做出了明确认定。故宏图公司要求金谷源公司返还2007年1月15日借条上的借款及损失的上诉请求既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以借款合同纠纷判令金谷源公司偿还所谓“借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1、2006年12月18日,2007年4月18日金谷源公司出具的两份借条的性质与中江公司所涉“借款”一样,并非借款纠纷,而是担保纠纷,宏图公司以借款方式主张,其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且上述两份借条没有发生任何支付事实,应当认定不存在借贷关系。2、金谷源公司与宏图公司之间的往来很多,宏图公司认可的就有叁仟多万元,说明双方之间的账目并未进行最终结算,其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不能成立的。尽管宏图公司一审宣判后没有提起上诉,二审也应当就全案进行审查,并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故请求驳回宏图公司要求偿还所谓“借款”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除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2006年12月26日,玉源公司、中江公司、宏图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还载明:中江公司、宏图公司约定,在本协议签订后的15个月内,除应当及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2天内签订,并由宏图公司在5天内办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外,宏图公司暂不办理商品房过户(办三证)和实际交付手续。在此15个月期间(即2008年3月31日之前),玉源公司可向中江公司受让上述商品房,受让价是中江公司已经向宏图公司实际支付的全部房款和税费,中江公司对此应当配合。若玉源公司2008年3月31日前未向中江公司实际付讫全部受让价款及税费,则宏图公司应当在10天内将上述商品房过户和交付给中江公司并承担过户的全部税费。协议签订后,中江公司按协议约定将三张总额为25796340元的银行汇票支付给了宏图公司,并与宏图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金谷源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宏图公司2007年1月15日借条款项257963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金谷源公司是否应当向宏图公司赔偿另外两笔总金额为73916570元借款的利息损失。 一、关于金谷源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宏图公司2007年1月15日借条款项257963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