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7日,天津老板娘公司与宝业公司共同签署《工程款支付对账单》,确认:截止该日宝业公司收到天津老板娘公司工程款项明细如下:(一)一期工程:139354415元(其中文明施工措施费为252000元);(二)H2钢棚:11361215元(因工程未备案,暂开收据);(三)G4冷库:21140385元(其中文明施工措施费为21600元)。合计收到工程款项为:171856015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对账单中的G4冷库文明施工措施费“21600元”系笔误,应为“201600元”。2011年8月31日,天津老板娘公司给付宝业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 2011年9月26日,天津老板娘公司与宝业公司再次共同签署《工程款支付对账单》,除确认宝业公司收到G4冷库工程款22140385元,合计收到工程款172856015元外,其他部分与2011年6月17日的《工程款支付对账单》相同。同日,天津老板娘公司(甲方)与宝业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款支付协议书》(即“9.26协议”),约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一期工程,新大棚工程,南大门工程,G4冷库工程,G4冷库配电房、道路地坪、排水等附属设施配套工程,达成如下工程款结算协议:(一)到2011年9月26日止,一期工程款为163283503元,新大棚工程款为11361215元,南大门工程款为1520826元,合计176165544元(应扣一期工程保证金4082087元及南大门保证金20000元,合计4102087元)。(二)到2011年9月26日止,甲方已支付乙方上述工程款172856015元。(三)双方结算:172856015元-176165544元=甲方多付792600元(多付的792600元作为乙方建设G4冷库配电房、G4冷库道路地坪、排水工程预付款)。(四)甲方委托乙方建设的G4冷库,双方约定预算总价为50000000元,于2011年7月11日竣工验收,目前正在预决算,待2011年10月30日前完成决算后,双方再确认G4冷库工程的最终造价。(五)G4冷库暂定工程款50000000元,按合同规定支付35000000元,另15000000元作为保证金,具体支付日期如下:(1)2011年10月15日-10月20日支付5000000元;(2)2011年11月15日-11月20日支付10000000元;(3)2011年12月1日-12月8日支付10000000元;(4)2012年5月30日支付5000000元;(5)2012年9月30日支付5000000元;(6)结算完成后,如最终审核价超过暂定的50000000元,则实际余额在2012年9月30日支付;(7)30%工程余款,即保证金15000000元,在2013年底前付清。(六)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一期工程、新大棚、南大门、G4冷库工程利息款2000000元,在2012年3月30日付清。此外,双方还对G4冷库及其附属工程的收尾工作、违反协议的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2011年11月9日、11月29日,天津老板娘公司分别支付宝业公司工程款2500000元。 2011年12月7日,天津老板娘公司(甲方)与宝业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即“12.7协议”),约定:双方关于尚欠工程款支付事宜于2011年9月26日达成协议,由于甲方未能按协议支付,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一)根据“9.26协议”,甲方应于2011年10月15日至10月20日支付5000000元,2011年11月15日至11月20日支付10000000元,2011年12月1日至12月8日支付10000000元。但甲方第一期延期支付500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现已违约。(二)如甲方在2011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000元工程款,则此20000000元的逾期利息乙方同意不收。如甲方截至2011年12月30日仍不支付该款项,则乙方向甲方收取该款项的逾期利息(按年息15%收取,时间从2011年11月16日起算)。(三)甲方在2011年12月30日前支付乙方20000000元工程款。(四)如甲方在2011年12月30日前仍未履行,则“9.26协议”自行作废,按原签订的相关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执行。(五)乙方所承建的全部工程已竣工验收,全部履行完毕。 后天津老板娘公司未按“12.7协议”履行,宝业公司于2012年1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月13日,天津老板娘公司又支付宝业公司工程款4000000元。 2012年1月4日,宝业公司起诉请求:一、判令天津老板娘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56511129元;二、判令天津老板娘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44843454元(暂计算到起诉之日);三、判令浙江老板娘公司对天津老板娘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确认宝业公司在天津老板娘公司欠31061215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5009号的G4冷库工程经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天津老板娘公司和浙江老板娘公司承担。一审审理期间,宝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天津老板娘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50656655元;二、判令天津老板娘公司支付违约金40494827元;第三、四、五项诉讼请求无变化。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天津老板娘公司尚欠宝业公司工程款的数额是多少;二、天津老板娘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如何计算;三、浙江老板娘公司是否应当对天津老板娘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四、宝业公司是否对G4冷库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天津老板娘公司与宝业公司就一期工程签订的经备案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G4冷库工程签订的经备案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大门工程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就一期工程订立的《施工补充合同》,虽然对中标合同进行了部分变更,但在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即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三个方面并不存在与中标合同相背离的情形,因此,该补充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为有效。双方就G4冷库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书》,对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进行了重大变更,属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关于天津老板娘公司尚欠工程款数额问题。天津老板娘公司与宝业公司对讼争工程的结算价款及已付工程款总额无争议,双方的争议在于各项工程对应的已付款数额及应扣质保金数额。1、关于已付款,宝业公司主张一期工程、G4冷库工程和大门工程对应的已付款数额应当以付款凭证及对账单的记载为准。而天津老板娘公司主张“9.26协议”对已付款情况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确认一期工程、大门工程的工程款(除未到期质保金外)已支付完毕,尚欠的仅为G4冷库的工程款。一审法院认为,天津老板娘公司向宝业公司开具的工程款发票均载明了工程名称,此后双方两次对账的结果亦与发票上记载的工程名称及对应的金额相吻合,这说明发票记载是真实的,且已得到双方的确认。尽管“9.26协议”对已付款对应的工程项目进行了调整,但从协议内容看,该调整与天津老板娘公司将来能否依约支付工程款是相互关联的。而事实上,天津老板娘公司未依照“9.26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亦未在“12.7协议”规定的宽限期内给付,已构成违约。依“12.7协议”的约定,此时“9.26协议”自行作废,双方仍按原相关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作废”理应及于“9.26协议”的全部内容。天津老板娘公司主张“9.26协议”中有关调整已付款的约定并未作废,现仅欠付G4冷库的工程款,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各项工程已付款数额应依据付款凭证、工程款支付对账单等相关证据确定,具体如下:(1)一期工程已付139354415元;(2)G4冷库工程截至2011年9月26日已付22140385元,此后又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50400元及工程款9000000元,合计31190785元;(3)大门工程未付款。2、关于质保金,如前所述,天津老板娘公司与宝业公司就一期工程签订的《施工补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该补充合同对于备案合同中的质保金条款进行了变更,约定以决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陆续返还。依该约定,一期工程未到期质保金为163283503元×5%×20%=1632835元。双方就G4冷库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书》无效,质保金仍应按备案合同履行。依备案合同约定,G4冷库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应扣决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即58252000元×3%=1747560元。双方就大门工程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为20000元,质保期为二年。双方均认可质保期自2010年12月18日起算,现质保期已经届满,天津老板娘公司亦未提出质量问题或维修要求,故质保金应予返还。综上,一期工程尚欠工程款为:决算价163283503元-已付款139354415元-质保金1632835元=22296253元;G4冷库工程尚欠工程款为:决算价58252000元-已付款31190785元-质保金1747560元=25313655元;大门工程尚欠工程款为1520826元,合计4913073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