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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林与潘兆林煤矿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一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阜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8010元、其他诉讼费14005元,合计42015元,由潘兆林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760元、其他诉讼费11380元,合计34140元,由潘兆林负担32466元,李树林负担16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010元,由潘兆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 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