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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龚滨良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3是否具备创造性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27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将本专利和附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本专利的衬垫具有一个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3是否具备创造性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27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将本专利和附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本专利的衬垫具有一个环绕孔的突起边缘,而附件3中公开的相应部分为上凹球形状,本专利中相应的与衬垫的突起边缘具有连接、配合关系的特征在附件3中也未予以公开。但是,本专利与附件3的工作原理是相同的,都是通过阀机构和密封件的配合来关闭所述流墨通道并且与供墨针一起有选择地开启和关闭该流墨通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附件3所给出的教导,为了实现阀与密封件之间更好的密封,很容易想到在密封件的开孔边缘设置突起边缘,并与阀进行配合密封,以实现更好的密封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关于附件3没有给出在衬垫上设置突起边缘以及提供阀装置与衬垫上突起边缘的上部连接及配合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鉴于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在一审法院庭审中表示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坚持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20~22,24~26的创造性,因此,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0~22,24~26的创造性不再进行审理。

本专利权利要求27从属于权利要求26,其附加技术特征是“该衬垫定位件包括一个能够被打印机的供墨针刺透的膜”。附件2公开了一种固定到供墨口前端上的密封件,由容易被供墨针扎破的气密材料构成,且该密封件也呈“膜”状,故附件2公开了一种与本专利所限定的“膜”相同功能的密封件。关于本专利中“膜”的定位作用,虽然从本专利说明书可以看出,密封膜56用于将衬垫8限制在供墨口6的外开口14处,但是,说明书亦载明衬垫8外表面上的突起部20与成形于供墨口6侧壁上的凹面22配合,以便将衬垫8固定在供墨口内。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关于密封膜对衬垫的限制仅是指位置关系而言,而并非固定衬垫位置的相互作用关系。因此,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7具备创造性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高行终字第51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申请再审称:1.第11093号决定存在严重的事实漏审问题。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与附件3相比,至少存在两项区别特征,即:A.本专利的衬垫具有一个环绕孔的突起边缘;B.其中阀机构的抵靠仅在突起边缘的一上部分上来进行关闭所述流墨通道。但是,第11093号决定在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时,仅评价了区别技术特征A,却漏评了区别技术特征B。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漏审上述重大事实基础上作出的审查结论明显错误。2.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3具有创造性。区别技术特征B限定了阀机构与突起边缘的抵靠关系,即阀机构仅抵靠在突起边缘的一上部分,这种抵靠是不会导致突起边缘被压缩变形的适度抵靠。由于阀机构的抵靠系通过弹簧对其施加的弹力来实现的,因此,区别技术特征B所限定的适度抵靠,实质上系通过降低弹簧的弹力来达到的一种抵靠效果。所以,区别技术特征B属于一项效果特征,而效果特征是审查指南中明确承认的一种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7通过引入区别技术特征A和B,既可以保证墨盒的良好密封效果,又可以减少阀机构施加给供墨针的作用力,避免磨损锥形供墨针,延长供墨针的使用寿命,降低对供墨针材质和硬度等方面的要求,降低制造成本,便于墨盒的安装和更换,从而取得了比附件3更好的整体技术效果。鉴于附件3并没有提出因增设密封机构而新产生的可能损伤锥形供墨针的问题,更没有提出既能够解决上述新产生的技术问题的同时又能保持或增强原有密封效果的具体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从附件3中得到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3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答辩称:1.本专利在实际密封时由于弹簧的弹力推动,导向块52压靠在衬垫的突起边缘上,突起边缘会产生弹性变形以实现密封,因此本专利并非是线密封。基于本专利和现有技术均采用接触式柔性密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给出凹凸配合的密封方式的启示下,很容易想到在衬垫上设置突出部与导向块进行配合实现密封。2. 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所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7通过引入区别技术特征A和B取得的效果未记载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且本专利也未公开相应的技术方案来保证达到减少供墨针的承受力,减少磨损的技术效果。3.第11093号决定指出了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点在于本专利的衬垫具有一个环绕孔的突起边缘。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含义包含了阀机构与突起边缘的作用关系,即为了两者之间的密封,阀机构必然作用在突起边缘的上部分上,不可能作用在下部分上,因此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指出的区别技术特征B,其仅仅是采用“突起边缘”所必然采用的作用方式,对技术方案无实质上的限制意义。第11093号决定评价了突起边缘,也就考虑了区别技术特征B。

本院审理查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龚滨良在本案无效宣告程序中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第11093号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与附件3的区别的认定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的衬垫具有一个环绕孔的突起边缘,而附件3中公开的相应部分为上凹球形状。”第11093号决定的其他内容中未提及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所主张的区别技术特征B。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本院开庭时提出,根据本专利申请文件,区别技术特征B在本专利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明显属于通过修改超范围的方式引入的特征,在判断创造性时不应当予以考虑。对此,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本案中并未提出且本案的无效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均未审查过修改超范围的无效理由,本案再审程序不应审理区别技术特征B是否存在修改超范围的情形;此外,专利复审委员会主张区别技术特征B属于修改超范围引入的特征,与事实不符,本专利附图2和4属于原公开文本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图2和4可以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7概括出的特征。而且,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对区别技术特征B的修改也得到了审查员的认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