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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与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据此,行为人注册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其责任承担方式并不限于“停止”或“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一审、二审法院根据谷歌中国的诉讼请求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侵权行为,消除市场混淆考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判令北京谷歌变更其企业名称并不违反法律。北京谷歌认为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于法无据。

综上,北京谷歌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诉。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王艳芳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