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申请再审人托管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本案为确认效力之诉,一、二审判决各收取案件受理费41840元不当,亦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本院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济民四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四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 三、驳回济南海东发公司实业有限公司、赵晓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济南海东发公司实业有限公司、赵晓平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兴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