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与烟台宏辉食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关于火灾损失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就火灾损失数额委托了山东佳联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了公估,一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公估报告亦进行了质证,公估人员出庭接受了

关于火灾损失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就火灾损失数额委托了山东佳联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了公估,一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公估报告亦进行了质证,公估人员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证据的质证、认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公估报告所得出的火灾损失结论可以作为裁判依据。一审法院依据公估报告结论,扣除绝对免赔额后,判令平安莱阳公司赔偿宏辉公司保险金3054478.45元是正确的。

关于施救费用的认定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施救费用主要包括为了救火而发生的水费、器材费及救火工人补助费。从宏辉公司提供的水费单据来看,发生火灾当月水费明显增加,增加的费用与救火应发生的费用相符;投保时,宏辉公司在投保单上注明厂内有消防栓和灭火器材,该部分亦无修改痕迹,可以认定发生火灾之前,宏辉公司厂区内放有灭火器等器材,发生火灾后对使用了的灭火器材进行补充,符合消防的有关规定;火灾发生于工作时间,宏辉公司组织工人参与施救,火灾后向工人发放救火补助费符合常理。一审法院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判令平安莱阳公司向宏辉公司赔偿施救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052元,由上诉人平安莱阳公司负担。

平安莱阳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标的应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位于山东省莱阳市经济开发区海河路北天回路中的三栋房屋,其余受损的钢结构建筑部分和道路等部分明显不属于保险标的。(一)涉案投保单上的修改为双方按照投保人真实投保意图进行的修正。(二)宏辉公司投保时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是宏辉公司为获取银行贷款而在平安公司对抵押物进行的投保,能够证明其所列房屋为本案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二、虽然鲁佳公估字F(2009)014号公估结论书存在没有相关人员的签署、内容前后矛盾以及计算错误等瑕疵,但由于事故发生至今已经超过4年,很难对事故的真实损失情况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认定。因此平安莱阳公司同意以该公估书作为计算保险金的依据。三、宏辉公司主张的施救费用51696.34元证据不足,另外应按涉案施救保险标的占总施救财产的金额比例进行核算,并扣除15%绝对免赔率。综上,宏辉公司所主张的损失中的钢结构建筑部分和道路等部分不属于保险标的,平安莱阳公司依法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平安莱阳公司的合法权益。

宏辉公司再审答辩称:一、关于保险标的的范围事实认定问题。本案保险合同签订时,宏辉公司厂区目前所有的房屋建筑就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根据宏辉公司的保险目的与保险利益,宏辉公司以当时所有房屋建筑向平安莱阳公司保险公司投保,并且保险标的范围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从保险价值角度看,本案投保的标的物建设成本低,投保金额802.37万元包含全部的建筑物。平安莱阳公司所提交的投保单系平安莱阳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文件,并由平安莱阳公司人员填写,其中多处存在涂改痕迹,真实性受到怀疑。该投保单上关于投保房屋的数量,面积等实质性内容,没有列入保险单中,而保险单是双方最终确认的合同文件。因此,应当以保险单列明的内容为准。由于平安莱阳公司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估价义务,导致保险合同产生歧义,理应由保险人为此负责。保险事故发生后,平安莱阳公司对宏辉公司的全部毁损现场进行勘察,说明平安莱阳公司承认保险标的为全部房屋建筑。二、鲁佳公估字F(2009)014号公估结论书程序合法,评估公正,有效。三、宏辉公司在提出施救费用请求时,已经提交了完备有效的证据,证明有关费用的支付情况,该费用合情、合理、合法,也属于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本院驳回平安莱阳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认定原审判决中除保险标的物范围以外的其他查明事实内容。另查明,平安莱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一份《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该投保单上除与一审法院认定的《财产保险综合险保单明细表》的相关内容一致的以外,还载明:被保险人证件号码76001566-X;保险财产项目:房屋建筑3栋4463.47平方米;投保金额:802.370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损失金额:15%或1000(元),以高者为准。该部分投保金额、免赔率、免赔额等数字内容有改动痕迹。但载明的下列内容未改动:建筑类型为钢筋混凝土、砖混;总保险金额(大写):捌佰零贰万叁仟柒佰元整,(小写):802.37万元。主险保费(大写):肆仟捌佰壹拾肆元贰角贰分,(小写):4814.22元。上述内容未见改动痕迹。在本院公开质证过程中,宏辉公司承认该份投保单系该公司在空白页上加盖公章交给平安莱阳公司形成的,其不能证明平安莱阳公司改动前的内容。

平安莱阳公司提交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附有一份《抵押物清单》,载明:房权证号为“莱阳市房权证莱字第00033979号”,房屋坐落开发区隆茂街西武当山北,建筑面积为4463.47平方米,土地证号为莱国用(2006)第1138号,占地面积为18008平方米,评估价为802.37万元,贷款金额为480万元,落款处盖有抵押人宏辉公司及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行的公章。日期为2007年7月27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