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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和济投资有限公司、中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银湖国际高尔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三星贸易发展实业总公司、瑞华置业有限(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2008年12月9日,中建公司向和济公司去函称,2008年11月24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有:1、前期合作良好;2、2008年1月25日双方一致同意给予和济公司付款延期三个月。但期待解决的事项有:1、双方是否继续履行该合同

2008年12月9日,中建公司向和济公司去函称,2008年11月24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有:1、前期合作良好;2、2008年1月25日双方一致同意给予和济公司付款延期三个月。但期待解决的事项有:1、双方是否继续履行该合同,和济公司的工作人员称要征求股东的意见;2、若和济公司愿意继续履行协议,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支付53212万元股权转让款。另外,若和济公司不愿意继续履行协议,请尽快派出合法授权人员磋商解决。2008年12月12日,和济公司回函称,其已支付了9500万元,但中建公司未履行30%股权的变更股权登记手续,要求中建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同日,和济公司和三星公司还向东西湖工商局发出《关于要求贵局依法维护我司合法股权的紧急报告》,该报告称,中建公司的股权在2008年1月24日变更登记后,其已支付了近1亿元,现经查询发现股权又恢复至变更以前的登记状况,要求立即恢复其合法的股东身份,并办理高尔夫公司的正常年检手续。2009年2月12日,中建公司向和济公司发出《关于敦请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函》,称:1、中建公司已将股权转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2、中建公司已与广州市越秀区北秀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北秀公司)协商一致,以2000万元清偿4800多万元的债务,但和济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导致未支付广州北秀公司的债务,广州北秀公司为保护其利益而查封了中建公司在高尔夫公司的股份,工商局已明确答复此查封不影响和济公司对35%股权的享有,要求和济公司尽快支付2000万元用于支付该债务,尽快解决股权查封。另外,还有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务也须解决,请和济公司尽快安排支付股权转让款。2009年7月9日,东西湖工商局向三星公司发出了《关于三星公司要求依法维护合法股权事宜的答复》的函,称:2008年1月24日,高尔夫公司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但春节过后,该局电脑软件出现故障修复后,发现该公司还存在股权被冻结的情况,就立即告知该公司外方股权存在冻结情况,待外方股权解封后,再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09年7月16日,中建公司向和济公司去函称,由于和济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2008年6月30日支付股权转让款,导致高尔夫公司陷入了困境,和济公司必须在2009年7月22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546485313元,逾期,中建公司将解除《股权收购协议书》,终止双方间的合同关系。2009年7月22日,东西湖工商局组织三星公司、高尔夫公司代表人员召开会议,达成《会议纪要》如下:1、高尔夫公司一周内解决股权查封问题,待股权解封后,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事宜;2、在解决外方股权解封事宜时,三星公司负责不超过2000万元解封资金;3、若一周不能解决外方股权查封问题,该公司可备齐相关资料提出只变更中方股权登记。2009年7月30日,三星公司向东西湖工商局去函称(该函落款时间为2009年7月27日,和济公司提交的特快专递信封载明邮寄时间是2009年7月30日),根据在东西湖工商局组织各方达成的《会议纪要》,由其负责支付2000万元以准备解除查封,但在7月28日,其带着2000万元的汇票到东西湖工商局落实解封事宜时,该局称高尔夫公司提出资金不足,未联系法院解封等。2009年8月5日,东西湖工商局答复称:1、2008年1月24日,高尔夫公司在其窗口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事宜,后因出现股权查封情况,导致变更事宜搁置;2、在股权查封事宜解决后,高尔夫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事项依法成立;3、2009年7月22日,其组织各方代表召开会议,达成会议纪要,要求在一周内落实三条意见。但一周之后,其未收到任何法院解封通知书及高尔夫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致使变更事项未能如期进行;4、建议三星公司与高尔夫公司尽快解决股权查封事宜,或依法提交只变更中方股权相关有效的变更登记资料,以便其尽快办理变更登记。

2010年1月30日,中建公司向和济公司去函称,由于和济公司在2009年7月22日前未按照协议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因此双方的《股权收购协议书》已于2009年7月23日解除,请求返还已取得的全部股权及高尔夫公司的营业执照,解除对高尔夫公司文件、印鉴的共管,并应向中建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和济公司于2010年2月1日回函称,中建公司在2009年7月16日函中称已解除合同,这不符合事实。关于2010年1月30日函,其认为《股权收购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其已支付1亿余元,请尽快将高尔夫公司的股权过户至和济公司指定公司名下及香港新公司名下。中建公司于2010年2月5日回函称,由于和济公司不按《股权收购协议书》支付股权转让款,且在中建公司于2009年7月16日发出函后,和济公司未作任何履行,因此协议已终止。此后应相关人士的一再要求,中建公司与和济公司进行相关协商,但协议履行的前提条件是2009年7月28日前和济公司向中建公司支付2000万元,以解决相关债务问题,但一直未收到该款项,因此和济公司因自己的不作为导致双方合作关系终止。

2010年4月19日,和济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提起本案诉讼,认为其不存在逾期付款问题、中建公司无权解除《股权收购协议书》,请求确认中建公司解除《股权收购协议书》的行为无效。武汉中院受理本案后,中建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武汉中院于2010年11月2日做出(2010)武民商外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高院审理。湖北高院于2011年9月26日受理本案。

另查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于2006年12月6日、2008年11月26日向东西湖工商局分别下达了编号相同的(2006)沪一中执字第9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中建公司在高尔夫公司的股权,查封至2009年12月6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