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的规定,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的答复》等规定,即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本案属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转让方式向普通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的情形,信达公司与美伦公司已根据上述规定于2006年12月12日在《浙江日报》刊登了含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投资基金公司于2008年12月10日起诉未超过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综上,投资基金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浙江高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温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商外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温商外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64元,由温州西山联合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吴光荣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