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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2008年11月,唐厚生、刘代毅请求曾勇、刘红为自己的生州公司“引资”。同年12月,刘红提出用高额利息为诱饵,用假的银行存单骗取他人资金,并提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2008年11月,唐厚生、刘代毅请求曾勇、刘红为自己的生州公司“引资”。同年12月,刘红提出用高额利息为诱饵,用假的银行存单骗取他人资金,并提出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在外配合,利用银行柜台将假存单交给存款人,暗自将存款人的资金转入唐厚生等人的私人账户。唐厚生等人同意。唐厚生、刘代毅随即邀请身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谭文力参与。谭文力为收回唐厚生所欠借款即表示同意。2009年1月,刘红通过钟道明介绍了存款人李德勇,对李谎称到云阳县农业银行存款1000万元,定期三个月,每月可得5.5%的利息。李德勇表示同意。办理转账业务后,谭文力将信封交给李德勇,李德勇看了存单后信以为真。同年4月,李德勇的三个月“存款”到期,唐厚生无钱退还即要求延期,李德勇得知被骗后被迫同意,同年4月,唐厚生又以利息的名义支付李德勇10万元,以拖延时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载明李德勇陈述称,2009年1月14日下午,钟道明对他说到云阳存款三个月,月息5.5%,存款后立即付利息。李德勇答应存款1000万元。当天下午李德勇和驾驶员开车前往云阳途中,钟道明向李德勇介绍刘红、曾勇认识。谭文力供述称,当把存款人卡上的钱转到他们自己手中后再让程建把信封递出来,让存款人相信钱确实已存入银行。刘红供述称,李德勇想到银行兑现,谭文力要其找唐厚生,唐厚生与李德勇联系后,李德勇才知道存单是假的。

本院再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再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李德勇与农行云阳支行之间是否成立储蓄存款合同;2、农行云阳支行是否应对李德勇的1000万元款项承担兑付义务。

(一)关于李德勇与农行云阳支行之间是否成立储蓄存款合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订立合同必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本案中,判断李德勇是否与农行云阳支行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需要认定如下问题:

1、李德勇是否发出要约,即对农行云阳支行作出存款1000万元的意思表示。

本案查明事实表明,李德勇在农行云阳支行杏家湾分理处办理业务时,并未向柜员表示存款1000万元。李德勇称其明确向“行长”谭文力表示存款,应视为向农行云阳支行作出存款的意思表示。李德勇该主张能否成立,关键在于谭文力能否代表农行云阳支行,即谭文力在与李德勇商谈存款事宜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规定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安全。从立法目的解释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应当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二是相对人无过失,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本案中,李德勇在与谭文力商谈存款事宜过程中,在以下方面存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失。一是,对谭文力行长的身份未经核实即轻信。李德勇是经刚认识的刘红等陌生人介绍认识“行长”谭文力,谭文力接待李德勇时并未在农行云阳支行办公地点,而是在农行云阳支行云江大道分理处的办公室,作为“行长”的谭文力亲自带李德勇到柜台办理“存款”业务,李德勇因为疏忽,对谭文力作为“行长”不符合常规的作法未产生怀疑,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二是李德勇对存款过程存在的诸多不合常规操作未产生怀疑。谭文力交给李德勇的《承诺书》载明,农行云阳支行在三个月存款期内承诺对款项“不抵押、不查询、不提起支取”。上述承诺内容均为李德勇作为存款所有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放弃权利的承诺应当由权利人作出。但“农行云阳支行”却对此作出承诺。李德勇应当注意到承诺书内容的不合常理之处。李德勇作为储户应当知道在银行柜台办理业务时,需向柜员表明业务办理事项,却未在柜台交易时作出存款的意思表示。李德勇作为办理过银行存款业务的储户,应当知道存款应当填写存款凭条,存单应当由柜员直接交付储户。李德勇没有填写存款凭条,存单又是放在信封中从银行柜台递出,李德勇因疏忽轻信而未向柜台工作人员核实。三是,李德勇主观上具有违规追求高额利息的故意。钟道明承诺给李德勇每月5.5%的高息,换算成年息为66%,李德勇对如此高的利息未产生怀疑,亦未向农行云阳支行核实,主观上并非善意。因李德勇不符合善意无过错的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要求,谭文力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李德勇向谭文力作出的存款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向农行云阳支行作出的意思表示。李德勇关于在农行云阳支行办公室这一特定环境内,造成其相信谭文力行长身份,确信谭文力代表农行云阳支行,存款业务无需储户亲自到柜台向柜员说明的观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2、农行云阳支行是否作出承诺。

农行云阳支行并未向李德勇出具储蓄存单。李德勇称假存单由该行柜台递出,故储蓄存款合同成立。从程建履行职务角度看,其从柜台递出的是装有伪造存单的信封,本案并无证据证明程建与谭文力共谋诈骗,故意递出信封以使李德勇相信存款事实的发生。程建因与谭文力的私人约定将信封递交给谭文力,无证据证明程建知道信封内装有何种物品。因此,程建递出信封行为,并非其履行职务行为。从李德勇是否可以确信程建递出信封为履行职务行为看,程建在办理李德勇业务中,李德勇并未向程建作出存款的意思表示,程建也未让李德勇填写存款凭条、未向李德勇出具储蓄存单。程建递交谭文力信封的行为不足以让李德勇产生已经存款的信任,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进而推定农行云阳支行与李德勇之间已经成立了数额为1000万元的定期储蓄合同关系。

(二)关于农行云阳支行是否应对李德勇的1000万元款项承担兑付义务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