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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唐厚生、刘红、谭文力、刘代毅、曾勇、唐厚培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利用假存单骗取李德勇1000万元构成金融诈骗罪,判处刑罚,并责令退赔犯罪所得财物。重庆市高级人

唐厚生、刘红、谭文力、刘代毅、曾勇、唐厚培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利用假存单骗取李德勇1000万元构成金融诈骗罪,判处刑罚,并责令退赔犯罪所得财物。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l2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德勇依据上述刑事判决申请对谭文力、唐厚培、刘强、唐晓东等四人价值553600元的轿车执行交付,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将上述犯罪人财产执行交付给李德勇。

2009年12月2日,李德勇提起诉讼称,其于2009年1月15日到农行云阳支行下属的杏家湾营业所,要求柜员从其账号为***的银行卡上转存1000万元为定期存款。柜员从李德勇的银行卡账户上转存1000万元,并向李德勇出具存单一份。现该定期存单已到期,李德勇要求兑付,农行云阳支行却以该存单经公安机关鉴定系伪造,银行工作人员谭文力等人涉嫌金融诈骗,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为由拒不兑付。虽然农行云阳支行的工作人员谭文力代表该支行向李德勇出具的“承诺书”及从该行柜台给出的1000万元存单经公安机关鉴定系伪造,但李德勇基于在农行云阳支行办公场所对谭文力“行长”身份的信赖,相信谭文力是代表农行云阳支行办理其1000万元的定期存款,谭文力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后果应由农行云阳支行承担。请求判令农行云阳支行兑付到期存单1000万元,并按年利率1.71%支付从2009年1月15日起至还本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由农行云阳支行负担。

农行云阳支行答辩称,1、李德勇所持存单经鉴定系伪造,也并非由农行云阳支行柜员交付给李德勇,李德勇与农行云阳支行之间没有存款事实和存款关系。2、李德勇在办理转账取款时未向柜员作出转存为定期的意思表示,其真实目的是将自己账户中的1000万元转存入任齐鸣的账户,供唐厚生实际使用,以获取高额利息。李德勇存在违法目的和重大过失甚至是故意,因此,谭文力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李德勇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3、农行云阳支行柜员在办理转账业务时符合操作流程和银行业操作惯例,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没有过错,农行云阳支行不应当对李德勇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请求驳回李德勇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上述规定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具备以下法律特征:1、 出资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存款法律关系;2、出资人与用资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3、用资人直接或者通过金融机构向出资人支付高额利息差。李德勇明知银行存款月利率不可能高达5.5%,其主观目的是通过银行存款融资给用款人,既保障其资金安全,同时获取高额利差。这一认定具有以下理由:其一,李德勇是钟道明联系的。钟道明作为存款方,刘代毅作为生州公司的代表签订《引存融资协议》,钟道明收取刘代毅保证金3万元,并将收取保证金一事告诉了李德勇,李德勇应当知道有明确的用资人;其二、谭文力在农行云阳支行杏家湾分理处柜台告知柜员程健办理转款手续,李德勇、谭文力分别在取款凭条、存款凭条上签字。在办理完转账手续后,李德勇等人到农行云阳支行寨坝分理处办理李德勇应得165万元利息的转款手续,刘红、曾勇等人办理分取款项的转款手续时,李德勇均在场,李德勇应当知道其存款转入了谭文力所持的银行卡上;其三、李德勇在存单载明的存款期限到期后,同意唐厚生延期一个月,并收取延期利息10万元,李德勇共计获得高额利息175万元。

本案已具备以存单为表现形式借贷纠纷案件的两个法律特征,即出资人与用资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出资人将资金直接交与用资人使用或者通过金融机构将资金交与用资人使用,用资人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向出资人支付高额利息差。虽然,李德勇与农行云阳支行之间客观上没有形成存款关系,而是办理的转款手续,但李德勇的主观目的是通过银行存款融资给用款人,其行为是基于对农行云阳支行工作人员在该支行工作场所办理相关手续的充分信赖。由于谭文力系农行云阳支行的工作人员,银行的经办柜员程建基于与谭文力的同事关系,没有征询李德勇的业务意图,没有将李德勇取款去向即存款凭条交与李德勇签字,而且在办理业务时为谭文力存放并递出装有假存单的信封,致使李德勇认为通过银行办理了定期存单,再将存款交与用资人使用,而客观上李德勇银行卡上的1000万元并没有办理为定期存单,而是转账到谭文力提供的任齐鸣的银行卡,被谭文力等人瓜分,农行云阳支行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综合以上两个条件,本案应定性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再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法定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40%。”根据上述规定,李德勇预先收取的高额利息175万元应冲抵本金,加上一审法院已执行交付的价值553600元轿车,李德勇已收回本金2303600元,其余本金及法定利息应由用资人承担偿付责任,农行云阳支行对用资人不能偿还的本金部分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1、农行云阳支行对李德勇存款1000万元用资人不能偿还的本金部分承担4O%的赔偿责任;2、驳回李德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德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农行云阳支行兑付1000万元存单并支付利息;农行云阳支行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理由:1、一审判决关于李德勇应当知道其存款有明确用资人的认定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是错误的;2、一审判决认定的几个重要事实情节与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不符,一是无证据证明钟道明收取3万元保证金并告知了李德勇,二是刑事判决认定谭文力递给李德勇的是“信封内的存单”,而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信封;3、本案不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谭文力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应当兑付存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