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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农行云阳支行答辩并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德勇的诉讼请求;李德勇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理由:1、一审判决案由错误,本案应为一般存单纠纷,而不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2、即使本案是以存

农行云阳支行答辩并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德勇的诉讼请求;李德勇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理由:1、一审判决案由错误,本案应为一般存单纠纷,而不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2、即使本案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一审法院释明后,李德勇坚持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当驳回李德勇的诉讼请求。3、李德勇的行为不符合 “善意无过失”的表见代理成立条件,因此,谭文力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4、李德勇与农行云阳支行之间既没有形成存款合同关系,李德勇在该行也没有真实的存款,农行云阳支行没有义务向李德勇兑付其诉请的存款本息。

李德勇的答辩意见与其上诉理由相同。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具备以下特征:存在三方以上当事人,存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出资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法律关系,出资人与用资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有资金从出资人向用资人的流动,金融机构在该过程中提供帮助的事实;用资人直接或者通过金融机构向出资人支付高额利息等。本案中,首先,李德勇并未与农行云阳支行建立存款关系;其次,谭文力的行为不能代表农行云阳支行,其行为不能证明银行对资金的流动具有帮助作用;程建递送装有假存单信封的行为,因其是递予谭文力而非李德勇,该行为是因其与谭文力具有熟人关系并事先约定,故该行为应认定为程建的个人行为,而不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也不能证明银行对资金流动具有帮助作用。此外,金融机构在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中提供帮助的关键事实之一是银行须通过利息或者利差获得利益,而农行云阳支行并未通过所涉借贷获得利益。因此,本案不符合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特征,一审判决对本案定性有误。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由的修改,目前并无存单纠纷这一案由,故本案案由应定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认定李德勇与农行云阳支行未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具体理由如下:1、李德勇并未对银行作出存款的意思表示。一是李德勇在柜台进行交易时,没有明确作出存款1000万元的意思表示,且对谭文力作出的转款到其他银行卡的表意没有异议,并进行了相应的操作;二是其持有的存单系本案所涉犯罪行为人伪造,并非农行云阳支行出具;三是李德勇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实,其知道在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并不需要另行出具承诺书,且谭文力出具的承诺书加盖的印章系伪造,非农行云阳支行的行为。上述事实证明李德勇未对银行有过存款的意思表示,农行云阳支行亦未接受李德勇存款的承诺。2、谭文力的行为不能代表农行云阳支行。首先,谭文力并非农行云阳支行的行长,其行为不能代表该支行。其次,因李德勇本身具有过错,谭文力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李德勇的过错为,一是仅凭陌生人的介绍就相信谭文力是农行云阳支行的行长,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二是李德勇明知银行的存款业务须在柜台办理,却相信谭文力签名的承诺书具有存款效力,而未在柜台交易时作出存款的意思表示;三是李德勇主观上有将该存款违规运作获取高利的故意。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应当是善意无过错的,才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 2、驳回李德勇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共计163600元,由李德勇负担。

李德勇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农行云阳支行承担兑付存单义务。(一)二审判决以李德勇没有在储蓄柜台对柜员说出存款1000万元的意思表示为由,认定李德勇没有对银行做出存款的意思表示,是错误的。本案所涉的所有相关人员对李德勇介绍的业务均是到农行云阳支行定期存款1000万元。李德勇在该支行的经营场所内,向“行长”谭文力明确表示存款1000万元。在进行柜台操作时,谭文力故意挡在李德勇和柜台之间,李德勇以为谭文力执行自己存款的意思。柜员程建未向李德勇本人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在操作中也没有采用在一张回单上同时载明“转出人”和“收款人”的方式,而是分别出具取款单和存款单,剥夺了李德勇作为资金所有人对业务进行复核的权利。同时,柜员在办理储蓄业务的同时向谭文力传递装有假存单的信封,导致李德勇的资金通过银行柜台的交易被犯罪分子获得。农行云阳支行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提醒储户注意,存款的意思表示必须由本人亲自到柜台跟柜员说方为有效。相反,该行提供的客户经理服务,既是客户经理按照贵宾客户指令,代为办理相关业务。银行以己方内部文件增加消费者的义务,减轻和免除银行的责任,与格式合同的立法本意相悖,是错误的。

(二)二审判决认定谭文力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不能代表农行云阳支行是错误的。在农行云阳支行办公室这一特定环境内,李德勇才相信谭文力的行长身份,将自已的银行卡交给谭文力代为办理相关存款业务。李德勇相信的是谭文办所代表的农行云阳支行,谭文力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农行云阳支行承担责任。

(三)未经李德勇同意擅自将李德勇款项存入他人账户的行为是农行云阳支行的重大过错,应当由该行承担责任。按照所有人的指令办理业务是银行的重大义务。本案所涉刑事案件审理查明,李德勇向柜员程建表示从银行卡中取款1000万元,但未表示将款转入任齐鸣的账户。柜员程建在取出款项后却按照谭文力的安排将款存入任齐鸣的账户,有重大过错。

农行云阳支行答辩称,李德勇在办理银行卡转账1000万元业务时,未向农行云阳支行做出过存款1000万元的意思表示,在案外人谭文力向柜员程建表述将该款转入任齐鸣卡上时也没有反对,李德勇与该支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并未成立;李德勇主观上存在着明显的过错,未尽应尽的注意义务且存在违法获取高息的故意,谭文力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农行云阳支行按照客户的指示进行业务操作无任何违规的行为,亦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德勇的再审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且无任何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再审查明:2010年11月25日一审庭审中,审判员释明:“本案李德勇主张的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要求农行云阳支行按照存单兑现1000万元。现向李德勇释明,若本院认定本案不构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你们是否申请追加用款人或者犯罪行为人并要求其承担责任,是否仍然要求农行云阳支行承担责任?”李德勇答:“仍坚持不主动追加用款人和犯罪行为人,也不要求其承担责任。要求农行云阳支行承担责任。若法院认为有必要追加可依职权追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