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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王志刚、胡建君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王志刚答辩称:1.东方资产公司青岛办已经将债权转让给青岛通达信公司,无权在本案中主张权利。2.青岛太保在“荣盛”轮被拍卖前拒绝接受青岛荣冠对该轮的委付,该轮残值与青岛太保无关。3.青岛太保与青岛荣冠之间的

王志刚答辩称:1.东方资产公司青岛办已经将债权转让给青岛通达信公司,无权在本案中主张权利。2.青岛太保在“荣盛”轮被拍卖前拒绝接受青岛荣冠对该轮的委付,该轮残值与青岛太保无关。3.青岛太保与青岛荣冠之间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青岛太保在法院调解后又向青岛荣冠赔偿了610万元人民币。请求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经监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效力。

东方资产公司青岛办在本院再审审理期间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曾在本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交书面意见称:1.青岛太保明知青岛荣冠欠第三人的债务高达2,000多万元人民币,与青岛荣冠协商放弃债权会导致其相应的债务不能清偿,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2.在东方资产公司青岛办受让涉案债权之前,原债权人中国银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已经申请执行青岛荣冠,与青岛荣冠申请执行青岛太保的案件并案执行。正是由于青岛太保与青岛荣冠恶意串通,才导致案件执行中止,损害了东方资产公司青岛办的利益。3.太保集团公司称青岛太保支付保险赔偿款610万元人民币,是虚假的。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经监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青岛太保通过调解支付的款项仅为30万元人民币,而不是800多万元人民币。4.青岛太保作为非法人机构,是由太保集团公司申请设立并注销的,太保集团公司理应承继其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综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监字第6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太保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

胡建君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青岛海事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期间,太保集团公司提供了青岛太保向青岛荣冠赔款的8份凭证、青岛海事法院变卖“荣盛”轮的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青执字第211号与(2010)青执裁字第125号执行裁定书、青岛通达信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上述证据为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分别证明青岛太保赔款、“荣盛”轮残值、涉案债权转让等重要事实。其中一份赔款收据表明王志刚以青岛荣冠的名义于2000年3月31日签收了青岛太保支付的船舶保险赔款610万元人民币,王志刚在答辩中也确认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东方资产公司青岛办认为该610万元人民币付款是虚假的,但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述其他证据,东方资产公司青岛办、王志刚、胡建君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另查明:从1995年9月15日至1996年2月2日,青岛太保共向青岛荣冠预付保险赔款194万元人民币。青岛海事法院在审理青岛远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诉海南安泰船务公司、青岛荣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1996)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42号案〕的过程中,根据青岛远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的申请,于1997年1月9日拍卖当时由海南安泰船务公司、青岛荣冠所有的“荣冠”轮未成,现场以290.9万元人民币将该轮变卖成交,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1998年11月19日终审判决:1.青岛荣冠偿付青岛远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劳务报酬306,607.28美元和88,390元人民币及其利息;2.该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12日作出(1998)鲁经终字第533号民事判决后,青岛海事法院先后于1999年7月28日、8月5日为执行青岛远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等债权人对青岛荣冠的债权,从青岛太保划扣1,182,728元人民币、57,758元人民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30日作出(1999)鲁经监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后,青岛海事法院又于2000年6月2日、2001年11月23日分别向青岛太保返还执行款20万元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至此,青岛海事法院实际从青岛太保强制划款740,486元人民币。2000年3月31日,青岛太保向青岛荣冠支付船舶保险赔款610万元人民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银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与青岛荣冠借款合同纠纷案生效判决〔该院(1998)青经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的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中国银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于2000年7月26日将该案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公司青岛办,东方资产公司青岛办于2004年10月15日又将该债权转让给青岛通达信公司。据此,该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青执裁字第125号执行裁定:变更青岛通达信公司为该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为船舶保险合同纠纷。综合太保集团公司、东方资产公司青岛办、王志刚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鲁民监字第62号民事判决撤销该院(1999)鲁经监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是否具有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