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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申福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申福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胡 方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