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故即使郑福利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人民法院亦有权决定是否准许延长举证期限。且郑福利申请调取豪有力公司的财务账簿和相关凭证是为证明豪有力公司是否向郑福利、翟永福支付租金,该事实并不属于“涉及可能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故厦门海事法院对郑福利、翟永福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的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郑福利的再审申请并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福利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胡 方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