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福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对保险赔偿金的利息按照活期利率计算错误。本院认为,申福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系因上海财保迟延赔付产生的孳息损失,原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申福公司主张上海财保未及时赔付的行为构成逾期付款,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本案不涉及违约金,申福公司的该项主张依据不充分。申福公司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因未提供相关的贷款依据,故原审判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申福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充分,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胡 方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