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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良英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陈嘉政其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基于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台鼎中小企业园项目的收益为2,674,819.88元。陈嘉政可获10%的提成,但对陈嘉政主张的收益,双方持有异议。陈嘉政认为,其出资40万元,根据《策略联盟合作协议书》的约定,陈嘉政

基于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台鼎中小企业园项目的收益为2,674,819.88元。陈嘉政可获10%的提成,但对陈嘉政主张的收益,双方持有异议。陈嘉政认为,其出资40万元,根据《策略联盟合作协议书》的约定,陈嘉政的出资比例应为35%;根据中佳永信鉴证报告审计结果项目费用为839,393.30元,陈嘉政的收益应按本项目的收益2,674,819.88元扣除本项目的费用及10%提成,再按陈嘉政的出资比例计算。良英公司则认为,陈嘉政出资40万元,本项目投资为250万元,陈嘉政的出资比例应为16%。本项目费用还应包括税收及人员工资,再按照陈嘉政的出资比例计算。

案件审理中,因双方对联富商业广场及台鼎中小企业园两个项目的相关费用及税收等存在争议,经良英公司申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求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联富商业广场及台鼎中小企业园两个项目相关费用进行审计。上海求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鉴定意见为:(一)“联富广场”费用明细为:1、营业税及附加税为1,130,625.00元;2、与联富广场相关费用为1,548,120.36元;3、承担的人员工资1,696,140.65元。(二)“台鼎中小企业园”费用明细为:1、营业税及附加税为125,197.43元;2、与台鼎中小企业园相关费用为805,700.92元;3、承担的人员工资422,153.43元。

关于松江新世界。双方确认该项目为未开发项目,就该项目陈嘉政出资28万元,出资比例为35%,根据中佳永信鉴证报告结论,本项目费用为13,555.77元。陈嘉政愿承担项目费用的35%,要求收回出资275,255.49元。良英公司认为,由于项目通过诉讼解决,尚有收益未执行到位,故不具备结算条件。

关于波司登时代广场。本项目亦属于未开发。就该项目,双方确认陈嘉政出资70万元。现陈嘉政称良英公司已归还投资款51.5万元,要求良英公司归还剩余出资18.5万元。良英公司认为,陈嘉政的出资已全部归还,无需再支付钱款。

关于国际华城。双方确认,本项目未开发,陈嘉政出资18万元。陈嘉政认为,良英公司应返还上述出资。良英公司认为,由于项目通过诉讼解决,尚有收益未执行到位,故不具备结算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陈嘉政与良英公司于2003年9月23日签订的《策略联盟合作协议书》及《联富商业广场仲介费支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涉及结算的五个项目分别阐述意见如下:

关于联富商业广场。陈嘉政主张良英公司返还其投资本金132,601.40元,良英公司予以认可,陈嘉政的主张理由成立,该款应由良英公司予以返还。对陈嘉政该主张予以支持。

由于联富商业广场项目提前终止,良英公司获得的2,250万元系补偿金而非溢价,故陈嘉政要求按照《联富商业广场仲介费支付协议》的约定,以2,250万元的10%计算溢价提成,缺乏相应依据。对陈嘉政要求良英公司支付项目收益10%溢价提成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双方《联富商业广场仲介费支付协议》的约定,陈嘉政可取得总售出金额底价(以实际到账为准)固定1‰的奖金。上述2,250万元虽是联富公司支付给良英公司的补偿款,但该款系因良英公司已投入大量的财力、人力等因素获得的补偿,陈嘉政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已实际付出,且上述2,250万元已实际到账,故陈嘉政主张以2,250万元的1‰计算奖金,符合双方约定,应予支持。2005年4月陈嘉政离开公司,陈嘉政主张2005年3、4月两个月的工资3万元具有相应依据,予以支持。良英公司认为项目没有完成不存在奖金及工资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的辩称,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至于陈嘉政可取得的利润按《策略联盟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应扣除相应的费用后按投资比例分配。如前所述,良英公司从联富公司取得的2,250万元,是良英公司已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而得到的补偿,陈嘉政将此款作为该项目的总收益,理由成立。良英公司不同意将该款作为收益进行分配缺乏证据,对良英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陈嘉政的投资比例,双方确认为7.463%,双方争议的是项目费用。陈嘉政起诉时将中佳永信鉴证报告作为证据,要求按照审计结论3,171,770.19元来计算与联富商业广场相关费用,良英公司认为尚应包括人员工资及税费,并申请重新审计。虽然经重新审计与联富商业广场相关费用为154万余元,但其余的160多万元费用实际存在,只是因为在本次审计中重新确定了审计原则才未被计入。鉴于陈嘉政起诉时已经确认了本项目费用的数额,现审计所得数额包涵于陈嘉政确认的数额内,现良英公司亦确认上海中佳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来的鉴定意见,故应按照双方确认的数额来确定本项目的费用。2003年至2005年良英公司只有联富商业广场项目的收入,由于同时存在其他项目的成本支出,致使良英公司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远远少于良英公司因上述项目收入所需承担的企业所得税。基于《策略联盟合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利润的计算需扣除企业所得税,从公平原则出发,良英公司2003年度及2005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计入联富商业广场项目的费用。

综上所述,陈嘉政因本项目可获得的工资、收益、奖金及尚未收回的出资,经核算,良英公司理应支付陈嘉政1,366,056.13元。

关于台鼎中小企业园。本项目收益已由生效判决确定,且已履行完毕,陈嘉政要求按数额计算相应的提成、收益依法有据。对于陈嘉政在本项目中的投入金额及应取得的提成,良英公司是认可的。良英公司认为项目总投资额为250万元,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根据本次审计结果,本项目费用扣除营业税及附加税后为1,227,845.35元,该数额可视为本项目的投入。经核算,陈嘉政的出资比例为32.58%。鉴于64.4万元担保费用实际尚未发生,不应计入本项目的费用,良英公司可在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据此,陈嘉政因本项目可获得的为提成、收益及尚未收回的出资,经核算,良英公司应支付陈嘉政1,010,968.40元。

关于松江新世界。良英公司对陈嘉政的投资金额是认可的,但认为项目不具备结算条件,就该主张良英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该项目未实际开发,相关费用已经审计,故良英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经核算,良英公司应支付陈嘉政275,255.49元。

关于波司登时代广场。对于陈嘉政投资的70万元,良英公司予以认可,但称已全部归还。陈嘉政对此不予认可,而良英公司对其主张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良英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良英公司应支付陈嘉政18.5万元。

关于国际华城。陈嘉政就国际华城投入18万元,良英公司是认可的,仅认为尚未到结算时间。鉴于良英公司对其抗辩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良英公司主张不予采纳,良英公司理应返还陈嘉政18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