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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萍申请天津市公安局刑事违法追缴国家赔偿决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00年11月29日,中国银行天津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和平支行)向天津市公安局报案称,有一资金诈骗团伙使用伪造印鉴诈骗银行资金。天津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2000年12月3日,张淑莹、张世莉等人因涉嫌票据诈骗被刑事拘

2000年11月29日,中国银行天津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和平支行)向天津市公安局报案称,有一资金诈骗团伙使用伪造印鉴诈骗银行资金。天津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2000年12月3日,张淑莹、张世莉等人因涉嫌票据诈骗被刑事拘留。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查认为,张淑莹、张世莉等人于1999年10月至2000年11月利用高息引存达17家单位,其中包括天津鑫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万公司,该公司先后更名为天津市置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冠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5年6月7日注销),涉案金额达1.4亿余元,所付高息为张淑莹、张世莉等人实施票据诈骗犯罪所得赃款。据此,天津市公安局于2000年12月8日冻结了鑫万公司在和平支行账户下的存款5500万元。嗣后,天津市公安局经查证,以鑫万公司出资人马萍与其夫张牧(二人于1998年10月28日结婚,2008年11月17日离婚)涉嫌高利转贷,对二人予以立案侦查。

在两起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天津市公安局根据17名证人的58次证言及张淑莹、张世莉、马萍、张牧等人的供述,认为马萍、张牧按照事先和张淑莹、张世莉等人的商议,以鑫万公司名义到指定的凯旋门分理处存款5500万元,并从张淑莹、张世莉等人处先后收取以票据诈骗所得赃款支付的17笔高息共计1272万元(先后存入北京市商业银行等),该款项应予追缴并予返还被骗银行。马萍亦提出愿将收取的高息交还银行并委托张牧办理相关手续。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公安局对5500万元中的2000万元予以解除冻结。同年11月2日,张牧办理了将2000万元及利息39.71万元转入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账户的手续。同年11月6日,天津市公安局将1272万元返还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剩余767.71万元随马萍、张牧高利转贷案移送天津一中院,后被该院没收。账户剩余的3500万元中有2454.2万元因马萍、张牧高利转贷案被天津高院扣划,其余1045.8万元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因另案扣划。

2002年12月17日,天津一中院针对被告人张淑莹、张世莉等四人涉嫌票据诈骗一案作出(2002)一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张淑莹、张世莉等四人部分犯罪事实如下:“1999年10月至2000年1月间,被告人张淑莹、张世莉通过康健、王承等人先后将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汽贸有限公司的300万元、天津鑫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5500万元、被告人张世莉伙同崔铮(已判刑)将天津市大港区塑料电器厂河西经营部100万元,引存到凯旋门分理处,开立存款一年的定期账户。与此同时,被告人张世莉向该分理处主任杨兆源(另案处理)索要出上述两公司的银行预留印鉴卡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用私刻上述单位的公章、财务专用章、人名章,编造了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将存款证实书质押,冒用天津中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中云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和以天津开发区世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出59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付息306.735049万元,兑出5543.264951万元,除付给天津汽车销售汽贸有限公司高息35.25万元(公安机关已追缴0.5万元)、天津鑫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息1292万元(公安机关已追缴1272万元)外,被告人张淑莹实获赃款128.75万元;被告人徐广发实获赃款2019.3824755万元;被告人张世莉实获赃款2067.8824755万元。”该判决同时认定:“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扣押……;追缴张淑莹款物价值1770.275954万元人民币……;追缴各被告人所付高息共计1937.49986万元。上述追缴的物品、房屋已由公安机关估价后连同追缴的赃款一并返还被骗单位。”据此判决:张淑莹、张世莉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各被告人所获赃款,连同追缴的其他赃款一并依法分别返还相关被骗单位。

张淑莹、张世莉等四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7月23日,天津高院作出(2003)津高刑二终字第005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对(2002)一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予以认可并作归纳,同时认定各上诉人案发后被追缴的款物价值如下:“……追缴各上诉人所付高息共计1937.4999万元人民币,追缴另案被告人崔铮款物价值7.6053万元人民币。上述追缴的款物已由公安机关返还相关被骗银行。”该判决根据事实认定,张淑莹、张世莉等四人为获取巨额资金,单独或分别结伙,以付高息为诱饵,吸揽存款到其指定银行,骗开银行承兑汇票或用支票直接划转,将资金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该判决认为:“关于原审法院判决继续追缴天津鑫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万元人民币。经查,天津鑫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收取张世莉、徐广发所给付高息人民币1272万元,且该款已由公安机关返还被骗银行。原判继续追缴天津鑫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万元有误,应予纠正。”据此判决:一、维持(2002)一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张淑莹、张世莉的定罪量刑及对被告人刘嘉利、徐广发的定罪部分……;第二项追缴赃款清单中所列第3项至第15项的部分……。二、撤销(2002)一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刘嘉利、徐广发的量刑部分;第二项对张淑莹、张世莉、刘嘉利继续追缴部分……;追缴赃款清单所列第1项、第2项、第16项,即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汽贸有限公司76.75万元、天津鑫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万元、刘嘉利经营的天津嘉利达化工染料有限公司……。(2003)津高刑二终字第00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2002年4月30日,天津一中院针对马萍、张牧涉嫌高利转贷一案作出(2001)一中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马萍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2284万元,并处驱逐出境;以张牧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827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56.8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马萍、张牧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04年4月14日,天津高院作出(2002)高刑终字第089号刑事判决,以马萍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900万元,并处驱逐处境;以张牧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5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7.9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马萍、张牧对二审判决仍不服,提出申诉。2007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2006)刑提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为:马萍、张牧在凯旋门分理处存款人民币5500万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人民币3020万元,办理的存款手续合法。马萍、张牧作为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形成存款关系。张世莉、徐广发利用杨兆源提供的上述款项的存款证实书,伪造相关印章和张牧印鉴,骗取银行信贷资金,不能证明马萍、张牧的行为属于转贷性质。马萍、张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但不构成犯罪。据此判决撤销天津一中院(2001)一中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及天津高院(2002)高刑终字第089号刑事判决,宣告马萍、张牧无罪。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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