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2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吴亚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一百一十万元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光 代理审判员 高 雨 代理审判员 黄 鹏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