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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亚贤故意杀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2004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亚贤纠集人员用泥沙堵塞进出××糖业公司的道路,要求该公司继续向其支付“治安管理费”,公司负责人被迫同意。同月17日,吴亚贤与××糖业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公司继续按原协议

2004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亚贤纠集人员用泥沙堵塞进出××糖业公司的道路,要求该公司继续向其支付“治安管理费”,公司负责人被迫同意。同月17日,吴亚贤与××糖业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公司继续按原协议每月支付8?000元“治安管理费”,并增加6万元“治安管理费”。后××糖业公司先后两次向吴支付共计13.2万元。

上述事实,虽然被告人吴亚贤不予供认,但是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协议书、支款凭据,证人李某某(己)、符某某(乙)、陈某某(丁)、温某某(丙)、陈某(甲)、廖某某、赖某某(乙)等的证言,被害人莫某、揭某的陈述,笔迹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吴日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九、关于妨害公务事实

2006年12月初,被告人吴亚贤领导的犯罪组织在廉江市××镇通往××糖业公司的路段非法设点拦截去该公司出售甘蔗的蔗农或运输车辆,强行收购甘蔗再加价转卖牟利。同月4日8时许,组织成员蓝某在××镇××饭店门前非法设点,拦截驾车运输甘蔗的许某某(甲),欲强行收购甘蔗。廉江市公安局××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后,所长符某(被害人,男,时年44岁)带领民警钟某某(丙)及被害人郑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庚)、吴某某(己)等八名治安队员赶赴现场调查处理。符某当场制止蓝某对许某某(甲)恐吓、施暴,蓝拒不服从,符遂用手铐铐住蓝,要求蓝配合调查。蓝某喊出聚集在××饭店的十余名同伙将蓝从符某处抢走,并打电话向组织成员求救。而后,吴亚贤及吴仔君、赖名可、温亚华、吴炳兰、吴某某(甲)等组织成员纠集数十人来到现场,与蓝某等人一起围堵、辱骂、恐吓符某等公安执法人员。符某被困在警车内无法脱身,打电话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吴某某(甲)等人试图推翻警车未果,吴炳兰用布条堵塞警车排气管。符某等人被围困约一个小时后,廉江市公安局副局长龙某等人来到现场外围,符下车欲前往龙处汇报情况。吴亚贤见状指令组织成员拦截、殴打符某,吴仔君、赖名可、吴炳兰等人遂冲上去将符殴打致轻伤,并将在场保护符的郑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庚)、吴某某(己)殴打致轻微伤。事后,吴亚贤为逃避法律制裁,指使吴仔君包揽全部罪行。吴仔君向廉江市公安局投案,后被廉江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吴亚贤给其购买了车辆等作为补偿。

上述事实,虽然被告人吴亚贤不予供认,但是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赔偿款收据,证人钟某某(丙)、李某(丙)、温某某(丙)、赖某某(乙)、林某某(戊)、黄某某(丁)、许某某(甲)、何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符某、冯某某、吴某某(己)的陈述,活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吴仔君、吴炳兰、吴某某(甲)、赖名可、温亚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关于抽逃出资事实

2009年5月,被告人吴亚贤为了对廉江市大众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营而寻找超短期借款,后经人介绍与陈某(乙)达成协议。同月25日,二人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陈某(乙)利用他人名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帐户,将1?960.2万元和19.8万元两笔款项分别汇入吴亚贤和廉江市大众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张某某(辛)的个人帐户,潘英文按照吴亚贤的要求将两笔款项(合计1?980万元)转入廉江市大众矿业有限公司的基本帐户,用于增加注册资本金。而后,该公司顺利通过银行机构审核、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工商部门变更登记等程序,核定注册资本金从100万元增加至2?000万元,名称变更为广东大众矿业有限公司。同月27日,吴亚贤指使潘英文将该公司基本帐户内的1?980万元注册资本金抽出,转入陈某(乙)指定的帐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借款合同书及收款收据、农村信用合作社帐户明细及开户资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企业增资证明,证人陈某(乙)、梁某、许某某(丙)、许某某(丁)的证言,同案被告人潘英文、尤甲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亚贤亦供认。足以认定。

十一、关于非法持有枪支事实

2005年2月,江济发请被告人吴亚贤带人帮其向林某某(己)讨债。同月4日,吴亚贤纠集吴仔君、组织成员赖某(甲)及姚某、黄某某(戊)、刘某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与江济发一起,驾乘两辆汽车并携带猎枪、子弹、手铐等工具,到廉江市××镇×××村寻找林某某(己)。在该村见到林某某(己)后,吴仔君等人用手铐铐住林某某(己),欲将其胁持带走。村民林某等人见状予以阻拦,赖某(甲)遂从车中取出猎枪及子弹恐吓林某等人。闻讯赶来的大批村民将吴亚贤、吴仔君、赖某(甲)等人包围并报警,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吴亚贤、赖某(甲)、吴仔君、姚某、黄某某(戊)、刘某某(丙)等人抓获。江济发寻机逃走。

上述事实,虽然被告人吴亚贤不予供认,但是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猎枪及子弹、手铐、车辆的照片,证人刘某某(丁)、林某某(庚)、林某某(辛)、林某某(壬)、林某等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某(己)的陈述,枪支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共同作案人赖某(甲)、刘某某(丙)、黄某某(戊)、姚某的供述和同案被告人吴仔君、江济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此外,2010年12月,被告人吴亚贤向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马东进在担任廉江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具有受贿、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马东进受贿、徇私枉法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亚贤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吴亚贤指使组织成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吴亚贤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吴亚贤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吴亚贤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吴亚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吴亚贤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吴亚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吴亚贤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吴亚贤作为公司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吴亚贤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吴亚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吴亚贤为抢夺矿产资源而指使吴日旺纠集组织成员持枪实施杀人行为,并提供作案工具枪支,致1人死亡、1人轻伤,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吴亚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非法采矿、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抽逃出资、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亦应依法惩处。对吴亚贤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吴亚贤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故意杀人等犯罪拒不认罪、悔罪,故依法不予从轻处罚。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吴亚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妨害公务、抽逃出资、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