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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成都全友电器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再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在一审、二审及本院审理期间,全友家私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包括:1.全友家私公司与北京天效广告公司于2002年11月29日签订的《媒介代理合同》,双方约定,北京天效广告公司应于2003年为全友家私公司在CCTV-8播放4472

在一审、二审及本院审理期间,全友家私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包括:1.全友家私公司与北京天效广告公司于2002年11月29日签订的《媒介代理合同》,双方约定,北京天效广告公司应于2003年为全友家私公司在CCTV-8播放4472次、CCTV-2播放273次单位广告时长为15秒的广告,全友家私公司为此支付广告费600余万元;2.全友家私公司2003年在CCTV-8和CCTV-2播放广告的监播记录,2005年在CCTV-6和CCTV-8播放广告的监播记录;3.四川省崇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全友家私公司2003年缴纳地税269万元、2004年缴纳地税516万元的证明;4.四川省崇州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全友家私公司2003年缴纳国税1013万元、2004年缴纳国税1969万元的证明;5.全友电器公司及其许可佛山全友公司实际使用被异议商标的形态及全友家私公司实际使用引证商标的形态(如下图)等。

全友电器公司及其许可佛山全友公司实际使用被异议商标的形态

全友家私公司实际使用引证商标的形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此涉及两个问题:(一)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是否已经构成驰名商标;(二)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其是否会误导公众,致使全友家私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一)关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是否已经构成驰名商标问题

全友家私公司主张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其应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就引证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引证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引证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引证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事实,进行举证。

全友家私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一审、二审阶段和本院审理期间,均提交了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的知名度。其中,全友家私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所提交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四川名牌产品证书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的知名度,应予采信。

关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后的引证商标使用证据是否应予采信问题。驰名商标应按照特定时间点的商标知名度状态予以认定,但任何具体时间点的商标知名度状态总是寓于整个商标知名度积累过程之中的,而这一过程通常又具有连续性。因此,在认定特定时间点的商标知名度状态时,一般不应孤立地、片面地审查相关事实,必要时应将之放置在商标知名度积累过程之中,综合分析此前此后一段时间的商标使用证据,以确保认定商标在该时间点知名度高低的准确性。故对发生在特定时间点之后,能够补强证明该时间点商标知名度状态的商标使用事实,亦应酌情予以考虑。本案中,全友家私公司所提交的部分广告合同、部分专卖店加盟合同、部分宣传材料等证据,虽为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后的证据,但距离该时间点较近,且能够印证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时的知名度,故应酌情予以考虑。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以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为界限,对全友家私公司所提交的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后的知名度证据一概不予考虑,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对未明确标注引证商标,但标有全友家私公司企业名称或其简称的证据是否应予采信问题。一个企业的企业名称和商标,都是其商业标识系统的组成部分,共同承载着企业的商誉。尤其当企业的文字商标与企业字号相同时,其相互之间具有更强的关联性。在此情况下,商标的使用和企业名称或字号的使用,以及商标的知名度和企业名称或字号的知名度,将相互影响和印证。故在认定以企业字号为主要内容的文字商标的知名度时,必要时亦应适当考虑企业名称或字号的使用情况和知名度。本案中,引证商标的主要部分“全友”和全友家私公司的字号“全友”完全一致,故对全友家私公司所提交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广告合同及监播记录等未明确标注引证商标,但以不同形式标注了全友家私公司企业名称的全称或简称的证据,均应予以适当考虑。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和考量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驰名商标是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本案中,综合考虑全友家私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其已能够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全友家私公司使用引证商标的商品已具有一定的生产销售规模,全友家私公司通过全国性和地方性媒体对引证商标进行了一定的广告宣传,引证商标也获得了一定的市场声誉,可以认定此时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结合本案情况,如仅在相同、类似商品范围内对引证商标予以保护,已不足以救济全友家私公司的商标权利,亦不足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据此,应当认定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构成驰名商标的事实成立。

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证据的要求过高,未充分考虑引证商标主要部分和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字号之间的一致性,也未酌情考虑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后,引证商标在使用和知名度积累上的连续性,未能认定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的事实,确有不当,现予以纠正。

(二)关于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是否会误导公众,致使全友家私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问题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应与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其保护范围也就越大。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是否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为标准,合理确定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均为“全友QUANYOU”文字商标,二者的字体、比例、排列等也基本一致,差别甚微,应认定为相同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特别是其在四川省内知名度很高。被异议商标原申请人、全友电器公司法定代表人颜良也在四川省,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时,理应知晓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情况,结合被异议商标的实际使用形态与引证商标的实际使用形态基本一致的事实,可以认定颜良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明显具有攀附引证商标的主观恶意。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家具、床垫商品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灯、车灯、烹调器具、冷却设备和装置、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水暖装置、水龙头、淋浴用设备、消毒设备、气体打火机商品,均属于日常消费品,其相关公众和销售渠道均有部分重叠,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综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足以误导相关公众,致使全友家私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故不应予以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应予注册,不符合商标法鼓励诚实经营、遏制恶意攀附的精神,亦有违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意图,本院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