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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陈顺弟、何建华、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3.关于“空心棉软垫”与“保温层”是否构成等同问题。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保温层属于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

3.关于“空心棉软垫”与“保温层”是否构成等同问题。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保温层属于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依照涉案专利方法所生产的热水袋共计有三层,即内层、外层和保温层。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关于保温层的描述及附图中公开的内容来看,该保温层由人造保温棉等各种有关材料制作,位于内层和外层之间,将内层、外层完全覆盖并隔离开,可以达到如下技术效果:提高保温性能,慢慢散热降温,延长使用时间;克服灌入热水开始过烫现象。被诉侵权产品中的空心棉软垫,在宽度上与内层、外层同宽,并与内层、外层左右两侧边缘相连接;在长度上相当于内层、外层的一半。乐雪儿公司主张半块空心棉软垫的设置是为了增强手持热水袋的手感,不具有涉案专利保温层的功能和效果。本院认为,保温的主要原理是物理隔离减弱热对流和热传导。涉案专利设置保温层的目的就是通过控制内外层之间空气的热对流,阻断内外层之间因物理接触而产生的热传导来实现保温和防烫的效果。被诉侵权产品所设置的半块空心棉软垫在材质上与涉案专利保温层相同,在结构上也设置于内层和外层之间,在大小上虽然没有完全覆盖内层和外层,但其设置方式实质上起到了减弱热对流和热传导的作用,也能够实现保温和防烫的技术效果。虽然半块空心棉的保温和防烫效果与整块空心棉的效果会稍有差异,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保温原理的认识,能够判断二者的差异是非实质性的,因此“空心棉软垫”与“保温层”构成等同。此外,乐雪儿公司用于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ZL200520015446.8号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之一就是在内层和外层之间设置有保温层。乐雪儿公司一方面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另一方面又主张空心棉软垫不是保温层,这在逻辑上也是自相矛盾的。且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来看,该实用新型专利由三层组成,内层采用塑料制成,外层采用涤纶布制成,所以手感好,保温时间长,提高了使用效果。由此可见,热水袋产品的手感与其外层材质的使用是密切相关的,乐雪儿公司关于半块空心棉软垫的设置仅是用来增强手感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的加工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关于原一审、二审判决对于本案侵权赔偿的认定问题

乐雪儿公司主张二审判决对于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赔偿认定超出了陈顺弟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认为,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因此,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是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被授予前,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支付给专利权人的一种适当的经济补偿,其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损害赔偿性质不同,故专利权人不能基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诉因来主张临时保护期使用费,而只能单独就此项费用提出主张。陈顺弟提起本案诉讼的案由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在一审审理中陈顺弟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中包括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对此,一审法院已在开庭审理中告知其不能在本案中主张该项费用,可另行起诉予以主张。由此可见,原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赔偿数额中并不包括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二审法院在二审审理中认定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中包括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确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鉴于乐雪儿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方法没有侵犯涉案专利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对其提出的原一审、二审判决对于赔偿数额的认定显失公平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乐雪儿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方法没有侵犯涉案专利权,原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错误,应予纠正。乐雪儿公司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辽民三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中民四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陈顺弟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50元,由陈顺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永昌

审 判 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