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顺弟辩称:1.方法发明的步骤顺序是否对权利要求有限定作用,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来判定。如果说明书和附图明确记载不按照步骤顺序亦可达到发明所声称的技术效果,或者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能够推导出即使不按照顺序或者某几步不按照顺序也能达到发明所声称的技术效果,则方法发明的步骤顺序不构成对权利要求的限制。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第10、11步的顺序可以调换的内容表明,该两个步骤可以不按照严格的顺序进行操作,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的标号仅是为了叙述简洁和清晰的需要。捐献原则仅适用于只在说明书中描述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本案中,权利要求1并未排除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故捐献原则不适用于本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6、7步和第10、11步的步骤顺序并未对权利要求1构成限定;且依据等同原则,将涉案专利的第6、7步互换和第10、11步互换后的技术特征与互换前没有实质区别,构成等同侵权。2.乐雪儿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签订时间晚于被诉侵权产品出厂时间,且乐雪儿公司未能证明其真实性及履行情况。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第5、8、9步所涉及的三个部件的加工方法乐雪儿公司未进行说明及举证。此外,即使这些零部件来自第三方,但乐雪儿公司利用该零部件进行了进一步的制造,并将制造获得的侵权产品进行了使用和销售,也构成侵权。3.被诉侵权产品的空心棉软垫具备涉案专利所描述的保温效果,与涉案专利的保温层为等同的技术特征。4.乐雪儿公司用于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实用新型专利公开的是一种产品,而涉案专利是一种方法发明,因此除非该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产品的具体制造步骤,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地推导出具体制造步骤,否则从一个产品的结构是推导不出该产品的制造工艺的。乐雪儿公司在分析该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制造步骤中采用了大量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个人推导及猜测。5.陈顺弟在一审诉讼中提出了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赔偿,二审判决对于该项赔偿内容的认定没有超出陈顺弟的诉讼请求,赔偿数额也是合理的。综上,陈顺弟请求本院驳回乐雪儿公司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另查明,涉案专利说明书第2页记载:“本热水袋的袋体由3层材料所构成,因为有了保温层,使袋中热量缓慢下降,开始时避免过热,保温时间长,提高了使用效果。”在该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而内层4与外层3之间安装保温层5,如人造保温棉等各种有关材料,提高热水袋保温性能,慢慢散热降温,延长使用时间,又克服灌入热水开始过烫现象。”第3页记载:“第十步:将密封垫片10和螺纹塞盖9互相装配后旋入螺纹塞座8中;但也可以试压后旋入塞盖。第十一步:充气试压检验,向热水袋中充入压缩空气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的压力一般为0.5kg/cm,或者略大于该压力。” 乐雪儿公司承认被诉侵权产品中的螺纹塞座、螺纹塞盖、垫片的材质与涉案专利相应部件的材质相同,也是注塑成型;其中螺纹塞座虽是二次成型,但与涉案专利的加工方式不同,涉案专利是在两台机器上进行的二次注塑,但现在绝大多数是在同一台机器上完成的。乐雪儿公司提交的专利号为ZL200520015446.8的“一种新型热水袋”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载明,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27日。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问题是,乐雪儿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被诉侵权产品的加工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二审判决对于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赔偿认定是否超出了陈顺弟的诉讼请求;原一审、二审判决对于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显失公平。 一、关于乐雪儿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乐雪儿公司用于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ZL200520015446.8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虽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但授权公告日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故不构成现有技术,但依法构成抵触申请。由于抵触申请能够破坏对比专利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故在被诉侵权人以实施抵触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主张其不构成专利侵权时,应该被允许,并可以参照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判断标准予以评判。ZL200520015446.8号实用新型专利是“一种新型热水袋”产品专利,从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来看,该专利仅公开了一种热水袋产品,并未公开这种热水袋产品的具体生产步骤。虽然热水袋加工过程中有一些步骤是常规步骤,但依照该专利公开的产品仅能确定大概的加工流程,并不能准确确定具体完整的加工步骤;且该专利也未公开塞座的材料组成和塞盖处有密封垫片等技术特征。乐雪儿公司虽主张未公开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惯用手段,但并未举证证明。因此,ZL200520015446.8号实用新型专利并未完全公开被诉侵权产品的加工方法,乐雪儿公司以此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加工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问题 乐雪儿公司与陈顺弟对于被诉侵权方法和涉案专利方法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权利要求1第5、8、9步,第6、7步,第10、11步和保温层技术特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