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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陈顺弟、何建华、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综上,一审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沈中民四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判令:1.何建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2.何建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顺弟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3.乐雪儿公司

综上,一审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沈中民四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判令:1.何建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2.何建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顺弟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3.乐雪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4.乐雪儿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顺弟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5.驳回陈顺弟其他诉讼请求。

乐雪儿公司、何建华均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除认定乐雪儿公司自述被诉侵权方法第1、2步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第1、2步相同不正确以外,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0年4月28日,乐雪儿公司与案外人任金岩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乐雪儿公司向任金岩采购热水袋盖子(含垫片)20000套、热水袋螺纹座20000套,交货时必须配套交,2010年5月10日之前交3000套(大小各1500套),2010年8月30日之前结清。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又查明,2010年9月7日,陈顺弟的委托代理人张勇在沈阳市小商品大世界四楼购买“乐雪儿”牌热水袋的摊位为4107号。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陈顺弟申请放弃对何建华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要求乐雪儿公司对螺纹塞座、螺纹塞盖、垫片三个部件的加工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不妥。乐雪儿公司自认被诉侵权产品中的螺纹塞座系由聚丙烯材料注塑而成,其复合层(聚氯乙烯材料)通过注塑成型在螺纹塞座的表面;螺纹塞盖、垫片分别为塑料材料、硅胶材料注制而成。因此,上述三个部件的加工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第5、8、9步相同。即使上述部件是由乐雪儿公司提供样品委托其他加工方进行加工,其亦应对该加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二审法院对乐雪儿公司提出的被诉侵权方法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第5、8、9步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被诉侵权方法的第6、7步和第8、10步虽然分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第6、7步和第10、11步步骤顺序不同,但其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无实质区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未对保温层的材质、大小进行限定,被诉侵权方法中的空心棉起到一定的保温作用,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1中的保温层。因此,对乐雪儿公司提出的被诉侵权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6、7步及第10、11步的顺序相反,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保温层的上诉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乐雪儿公司提供的证明被诉侵权方法为现有技术的证明文件仅公布了被诉侵权方法的部分技术特征,而被诉侵权方法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因此,乐雪儿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综上,被诉侵权方法所具备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乐雪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陈顺弟请求乐雪儿公司赔偿的数额中包括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权赔偿。陈顺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数额或乐雪儿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根据涉案专利的类别、乐雪儿公司侵权的性质、情节、范围、时间及陈顺弟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实际费用的合理性等因素,确定乐雪儿公司赔偿陈顺弟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并无不当。综上,二审法院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三、四、五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陈顺弟承担14500元,由乐雪儿公司承担3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50元,由乐雪儿公司承担5800元,陈顺弟承担50元。

乐雪儿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被诉侵权方法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1.被诉侵权方法不包括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5、8、9步,即加工螺纹塞座、螺纹塞盖和密封垫片的步骤。乐雪儿公司生产的热水袋中的上述三个部件均是合法外购取得,外购部件的加工方法是注塑。乐雪儿公司没有义务知晓样品的加工方法,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乐雪儿公司对上述三个部件的加工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并进一步推定乐雪儿公司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方法,是错误的。2.被诉侵权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6、7步和第10、11步的步骤顺序相反,这种步骤顺序的改变产生了不同的技术效果。第6、7步的改变可以节省后一加工工序中被加工产品所占用的空间,提高加工效率,并使产品能够直接进入检测工序。第10、11步的改变使得在充气前无需将塞盖安装好后再取下来进行充气检测,节省了时间,并保证了检测质量。由于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是产品的加工方法,而方法权利要求的步骤本身和步骤之间的顺序均应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且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将第10、11步互换的步骤顺序,根据捐献原则,该说明书中记载的另一步骤顺序不应当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被诉侵权方法在步骤上的改变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被诉侵权方法中的空心棉软垫与涉案专利中记载的保温层不属于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一审法院扩大解释了该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关于保温层的描述和附图中公开的内容来看,该保温层位于外层和内层之间,其四个边缘与外层、内层完全连接,将外层和内层完全覆盖并隔离开,以达到提高保温性能,慢慢散热降温,延长使用以及克服灌入热水开始过烫现象。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层和内层之间设有的薄空心棉软垫的用途是用于增加手持热水袋的舒适感,仅设置在外层和内层的中间部分,上下边缘与外层、内层相隔有一定的距离,未如涉案专利一样完全覆盖并将外层和内层隔开,因而不可能具有涉案专利保温层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二)乐雪儿公司被许可使用的专利中所包含的产品和工艺方法构成现有技术,乐雪儿公司使用该方法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ZL200520015446.8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10月10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该现有技术公开的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产品相同,并明示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3、5、6步。由于布塑、PVC热水袋是热水袋的常规品种,其他未明示公开的第1、2、4、7-12步均属于公知常识和惯用手段,特别是第11步中的充气检测,是热水袋产品的行业标准。(三)陈顺弟在一审时没有主张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赔偿,原二审判决认定30万元的赔偿数额中包括该费用,超出了陈顺弟的诉讼请求。此外,涉案专利授权日是2010年2月17日,陈顺弟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是2010年9月,而2-9月的大部分时间是热水袋的销售淡季,在销售量很小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乐雪儿公司赔偿30万元过高。综上,乐雪儿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驳回陈顺弟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