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深圳市科中大交通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百祥实业有限公司、张少高技术合同纠纷提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涉案合同,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对于百祥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涉案合同,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对于百祥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三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四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 驳回陕西百祥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均由陕西百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永昌

审 判 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