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涉案合同,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对于百祥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三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四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 驳回陕西百祥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均由陕西百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永昌 审 判 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