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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祥明、李晴、冯月琴与瞿斐建优先认购权纠纷再审审理民事判决书(2012)民抗字第32号(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其次,瞿斐建对丁祥明、李晴、冯月琴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并未确定。2006年9月10日股东会决议确定的股权转让条件仅涉及股权转让的价格条件,并未涉及股权转让的其他条件和事宜,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受让方,并不能据此

其次,瞿斐建对丁祥明、李晴、冯月琴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并未确定。2006年9月10日股东会决议确定的股权转让条件仅涉及股权转让的价格条件,并未涉及股权转让的其他条件和事宜,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受让方,并不能据此认定该次股东会上丁祥明、李晴、冯月琴与第三人的股权转让条件已经确定。而且瞿斐建所主张的交易条件和丁祥明等三人与曹某某、富某之间的交易条件也不能视为同等条件。二审判决认定本案股东会的材料还包括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稿缺乏证据证明,瞿斐建在2006年9月10日股东会召开前已拥有该股权转让合同稿,其他五股东与瞿斐建的签约行为并不能证明2006年9月10日股东会上围绕股权转让合同稿的股权转让条件已经确定,亦不能据此认定股东会的材料还包括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稿。

第三,丁祥明在2006年9月10日股东会上未披露其此前与曹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对通知义务的违反。

第四,二审判决结果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且有失公平。从本案证据看,瞿斐建与陈某某等人签约后,瞿斐建除支付转让款外,还另行补贴陈某某等人相应的股权溢价。且陈某某等人系公司小股东,而丁祥明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出让方主体不同,股份占比悬殊,因此,二审判决判令丁祥明等人将持有的股权按照瞿斐建与陈某某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转让,不仅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且判决显失公平。

申诉人丁祥明、李晴、冯月琴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并认为2006年9月10日股东会决议的前提是全体股东将股权整体全部对外转让给第三方,其价格条件不应作为股东内部转让或个别转让的条件,且瞿斐建要求购买诉争股权,已经改变了股东会决议的上述前提,丁祥明等三人有权拒绝出售,瞿斐建与另外五名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亦因违反股东会上述决议而应无效。股东优先购买权只适用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形,而不适用于股权整体转让或股东内部转让股权时,瞿斐建购买其他五名股东的股权,也不是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瞿斐建承认在其他股东签字后才宣布行使优先购买权,说明其知道其他股东不会同意其按股东会决议的条件购买股权,该行为违背诚信。丁祥明在9月10日之前与曹某某初步达成的协议,不构成瞿斐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瞿斐建对丁祥明等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当以丁祥明等三人对外转让的条件为准,二审判决以瞿斐建与其他五名股东之间的协议条件作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本院依法驳回瞿斐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诉人瞿斐建答辩称,2006年9月10日股东会上,股权受让的第三方已经明确,同时确认了包括价格、支付条件在内的交易条件,对于包括丁祥明等三人在内的八名股东都具有约束力,瞿斐建据此行使优先购买权符合法律规定。股权整体转让,不影响瞿斐建行使优先购买权。丁祥明等三人提出的他们与曹某某、富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围绕这些股权转让的履行行为等都是虚假的,系恶意串通以损害瞿斐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具有法律效力。请求本院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查明:本案起因于杭海路土地开发受阻,面临强制拆迁。2006年8月27日,丁祥明等九名股东就解决该问题的可行性方案形成一致意见,其中包括公司可以在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将全部股权予以整体转让。此后,丁祥明按照这一方向,联系到整体转让的受让方并通知全体股东于2006年9月10日上午开会。

关于9月10日股东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股东会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记录。瞿斐建自己作出了一份记录,其中记载:会议召开后,丁祥明就杭海路土地面临强制拆迁、寻找合作伙伴困难以及目前联系到的对外转让股权的受让方和具体条件等进行了全面介绍,并告知全体股东下午将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丁祥明表示,现在有了明确户头,是江干区的两个私人老板,来整体收购公司的股权,两家公司(盈源公司和杭州泵业投资有限公司)净到手价格为6000万元,杭州泵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转让合同按照1:3签,盈源公司的按照1:1签,多余部分作为合同外支付,这主要是考虑税收问题。关于支付方式,首付三分之一作为定金,三天内支付,未履行则没收定金,股权工商变更后90天内付清,合同外的1500万元给各股东打欠条,付清后收回欠条。款项付清后再移交资产。瞿斐建等股东针对交易的安全、股东本人劳动关系的处理、股权转让手续的完备等问题提出了疑问或建议。瞿斐建提出,江干区的两个老板未见过面,也未谈过,资信情况、家庭住址等更不知道。丁祥明答复,住址签合同时会有的,二位老板,有一位大家是很熟悉的,有一位是不认识的。在股东发言的基础上,起草了股东会决议和纪要,有股东提出要写明转让给谁,丁祥明答复,这两个老板一个大家很熟悉,一个大家不认识,因为很熟悉,所以不便现在明确,还是按转让第三方写,反正要签订转让合同。冯月琴对草稿进行了多次宣读,根据各股东提出的修正意见,最终形成决议和会议纪要定稿并进行打印。各位股东先后在打印好的纪要和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同意,在签字时,瞿斐建提出并在股东会决议上注明: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本人决定优先受让(购买)其他股东之转让股权(股份)。瞿斐建还阐述了自己受让股权的优势等问题。陈某某、欧某某、王某、马某某和鲁某某五名股东于9月10日当日在瞿斐建手写的上述会议记录及瞿斐建本人的发言稿上签字认可,并于9月13日在根据上述两份记录整理打印的会议记录稿上再次签字认可。丁祥明、李晴、冯月琴在上述会议记录和发言稿上均未签字,并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瞿斐建在本院再审庭审中再次确认,在股东会决议打印时,其仍未提出优先受让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的要求。

上述股东会决议内容为:2006年9月10日,在萧山宝盛宾馆,丁祥明董事长主持召开了杭州盈源贸易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根据2006年8月27日临(时)股东会会议精神,专题讨论了杭州盈源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与会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自愿将本人股份以全部转让的方式、以1:1的价格转让给第三方。丁祥明、李晴、冯月琴和瞿斐建对上述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均无异议。

本院再审中,丁祥明承认未将其与曹某某于2006年9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在9月10日的股东会上向其他八位股东披露,未予披露的原因是,曹某某、富某要求丁祥明保证实现公司股权的整体转让,丁祥明无法保证,但作为持股最多的股东,丁祥明本人愿意与曹某某签订合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