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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世群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再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综上,二审判决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应予以纠正。杨世群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对其再审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综上,二审判决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应予以纠正。杨世群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对其再审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581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881号行政判决,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0)第12380号《关于第3413981号“渝富桥YUFUQIAO”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