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二审判决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应予以纠正。杨世群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对其再审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581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881号行政判决,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0)第12380号《关于第3413981号“渝富桥YUFUQIAO”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