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秀兰支付1150万元,占有500.73平方米房屋,单价为23000元/平方米。侯珀、王爱玲支付100万元,占有1323.62平方米房屋,单价为755.5元/平方米。同一幢房屋的单价相差如此悬殊,显然是不公平的。根据前述分析,涉案房屋在合同签订时的市场价格认定为6851.76元/平方米更为合理,符合当时的房地产行情。由此,姜秀兰占有部分的房款总额为343.088178万元。姜秀兰支付侯珀、王爱玲总款为1150万元,扣除该部分款项,还有806.911822万元,侯珀、王爱玲应予返还。 综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再字第6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再字第67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