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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珀、王爱玲与人姜秀兰、青岛全统旅游育乐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再审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姜秀兰支付1150万元,占有500.73平方米房屋,单价为23000元/平方米。侯珀、王爱玲支付100万元,占有1323.62平方米房屋,单价为755.5元/平方米。同一幢房屋的单价相差如此悬殊,显然是不公平的。根据前述分析,涉

姜秀兰支付1150万元,占有500.73平方米房屋,单价为23000元/平方米。侯珀、王爱玲支付100万元,占有1323.62平方米房屋,单价为755.5元/平方米。同一幢房屋的单价相差如此悬殊,显然是不公平的。根据前述分析,涉案房屋在合同签订时的市场价格认定为6851.76元/平方米更为合理,符合当时的房地产行情。由此,姜秀兰占有部分的房款总额为343.088178万元。姜秀兰支付侯珀、王爱玲总款为1150万元,扣除该部分款项,还有806.911822万元,侯珀、王爱玲应予返还。

综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再字第6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再字第67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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