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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申诉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五粮液公司向本院申诉的主要理由:一是兰州公司的股东为王文、边世忠以及亚盛啤酒公司。因亚盛啤酒公司早已经注销,故根据法律规定及亚盛集团承诺,亚盛啤酒公司的权利义务应由亚盛集团承担。在兰州公司清算报告中

五粮液公司向本院申诉的主要理由:一是兰州公司的股东为王文、边世忠以及亚盛啤酒公司。因亚盛啤酒公司早已经注销,故根据法律规定及亚盛集团承诺,亚盛啤酒公司的权利义务应由亚盛集团承担。在兰州公司清算报告中,三股东明确承诺兰州公司债权债务按其出资比例承担,兰州公司债权债务的承受人非常明确。二是三股东的偿债承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因为,公司清算报告的对外效力高于内部股东会决议。且兰州公司两份股东会决议和清算报告关于公司债务由三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三是三股东恶意注销兰州公司,并在注销兰州公司后,隐瞒该注销事实,企图以恶意清算及恶意注销公司行为逃避执行回转责任,侵吞申请人财产,显然属于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四是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71条规定,不应适用执行规定第81条之规定,因为兰州公司注销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明确为三股东,无需审查三股东作为义务承受主体是否取得了兰州公司的清算财产。

本院对甘肃高院以及兰州中院执行裁定书中认定的事实进行了书面审查。其中,对三份书证的认定,是上述裁定意见分歧的焦点:两份《兰州名扬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以下简称“股东会决议”)分别在2010年3月30日和同年5月18日形成;另一份是《兰州名扬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以下简称“清算报告”),是由兰州公司清算组在2010年5月18日形成。此外,审查中,本院还对有关重要的事实证据进行了审查认定。

一、本院对两份股东会决议的审查认定

(一)对2010年3月30日股东会决议的审查认定。

该股东会决议原文摘录如下:“参加会议股东人员:自然人股东王文、边世忠及法人股东甘肃亚盛啤酒原料有限责任公司(此公司已于2009年1月注销,其法人股东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王某、何某某、庄某某、高某某)。会议由王某同志主持,全体股东经过讨论通过如下决议:1.由于公司资金严重短缺,导致公司经营困难,故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解散公司进行清算。2.清算组由自然人股东王文、边世忠及法人股东甘肃亚盛啤酒原料有限责任公司(此公司已于2009年1月注销,其法人股东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王某、何某某、庄某某、高某某)组成,何某某担任组长,对公司进行清算注销。3.如有债权债务由王文、边世忠、甘肃亚盛啤酒原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承担。”

上述股东会决议由亚盛集团、王文、边世忠签字盖章。从该决议的内容看,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决定成立清算组对兰州公司进行清算注销;二是明确兰州公司如有债务由王文、边世忠以及亚盛啤酒公司的法人股东亚盛集团按出资比例承担。

(二)对2010年5月18日股东会决议的审查认定。

该股东会决议原文摘录如下:“会议由王文同志主持,全体股东经过讨论通过如下决议:由于在清算中没有债权债务,如果出现债权债务由股东王文、边世忠、甘肃亚盛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七个自然人股东按投资比例承担,具体如下:兰州名扬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自然人股东王文投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不包括在甘肃亚盛啤酒原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比例);边世忠投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不包括在甘肃亚盛啤酒原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比例);法人股东甘肃亚盛啤酒原料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由于此公司已于2009年1月注销,所以此30万元的债权债务由该公司(注:此处指“亚盛啤酒公司”)八个股东按以下比例承担,计算如下:法人股东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1万元的债权债务;自然人股东高某某承担3万元的债权债务;自然人股东……。(注:以下列了亚盛啤酒公司的七个自然人股东姓名,及承担的债务数额,略。)”

该股东会议决议由亚盛集团及其他七个自然人股东签字盖章。从该决议的内容看,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明确兰州公司股东按出资额承担偿还债务的比例,即亚盛集团继受亚盛啤酒公司的60%、王文20%、边世忠20%;该决议虽然写明兰州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但是,没有甘肃高院复议裁定书中认定“明确了各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总计5O万元”的内容。二是解决兰州公司如何偿还股东亚盛啤酒公司30万元投资款。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亚盛啤酒公司的八个股东中的三个,即亚盛集团、王文、边世忠,也是兰州公司的全部股东。因此,在兰州公司清算时,股东会议同时召集了亚盛啤酒公司的其他七个自然人股东参加,一并解决原亚盛啤酒公司股东在兰州公司投资30万元的债权债务问题,明确还债比例和具体数额。需强调的是,该股东会决议没有涉及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偿还比例及限额问题。

二、本院对清算报告的审查认定

2010年5月18日清算报告原文摘录如下:“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本清算组于2010年4月3日成立,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已清算完毕。具体清算情况如下,请审议。(一)公告情况。按照公司法规定,本清算组在成立之日起45日内完成了通知债权人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的工作并于2010年4月3日《西部商报》报纸上发布了决定解散和进行清算的公告。(二)债权人登记情况。在清算过程中没有收到债权人申报。(三)清偿情况详见《清算审计报告书》,编号:甘中信审字(2010)第5-024号,按照公司法规定,职工工资没有拖欠,税款已经缴清,公司没有债务。(四)由于在清算中没有债权债务,如果出现债权债务由股东王文、边世忠、甘肃亚盛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承担。”该清算报告由高某某、王文、何某某、庄某某、边世忠、亚盛集团、兰州公司签印后,送工商机关审查审核。该清算报告的第四项与2010年3月30日的股东会决议第3项约定的内容是一致的,即股东王文、边世忠、亚盛集团对兰州公司清算后可能发生的不确定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三、亚盛集团与兰州公司关系的事实认定

(一)根据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亚盛集团是1995年12月6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736,991,221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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