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查明:2008年4月19日签订的《投资意向书》约定:“三、选址及项目土地……但由于洋浦开发区的规划调整,上述地块现已不适用建设酒店。为服从开发区新的规划,澳华公司拟将原地置换至东部生活区及新英湾沿海一带建设酒店。2、洋浦管理局支持澳华公司在洋浦投资建设高档酒店,同意协调置换土地,同时为保证企业实质性投资,对项目建设提出如下要求:(1)该酒店应按五星级标准建设,并达到一定规模,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最终根据规划确定);(2)酒店项目自批准土地置换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建设,2年内建成;(所置换的土地已完成五通一平并符合开工条件。即: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气。)(3)若土地调整之后,澳华公司未能按照以上约定投资建设,管理局可无偿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三、(注:原文如此)其它……洋浦管理局积极协助澳华公司注册外商独资企业,并对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岸线、海域、配套设施的使用及有关金融、财政、规划、立项、招标和建设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和优惠。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澳华公司分别在《投资意向书》的甲方和乙方处签字并加盖公章。 光大公司与洋浦开发公司于1993年签订《临时转让合同》,此后,光大公司于1994年11月23日取得了该合同项下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洋浦国用(地籍)字第0007号及洋浦国用(地籍)字第0008号]。一审判决查明“随后光大公司将剩余土地转让款支付给了洋浦开发公司”、“洋浦管委会承接了洋浦开发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二审中,洋浦管委会提供了如下证据:1、浦建字(2006)203号《洋浦经济开发区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先告知书》邮政送达回单(2006年9月1日);2、浦建字(2006)204号《洋浦经济开发区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先告知书》邮政送达回单(2006年9月9日);3、2008年4月10日,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针对光大公司作出的浦建罚字(2008)(09)号《洋浦经济开发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处罚决定书》;4、2008年4月10日,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针对光大公司作出的浦建罚字(2008)(10)号《洋浦经济开发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处罚决定书》;5、浦建罚字(2008)(09)号《洋浦经济开发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处罚决定书》邮政送达回单(2008年4月22日);6、浦建罚字(2008)(10)号《洋浦经济开发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处罚决定书》邮政送达回单(2008年4月28日)。上述证据意在证明案涉土地使用权已经行政处罚被无偿收回。7、洋浦房地证字第G01201号房地产证;8、洋浦房地证字第G01202号房地产证;9、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据7-9意在证明案涉土地已有合法的新使用权人。10、澳华公司《关于建设洋浦滨海商务广场的报告》;11、洋浦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12、洋浦经济开发区招商局《关于对澳华滨海商务广场项目的意见》;13、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关于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用地的意见》;14、关于澳华公司置换土地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据10-14意在证明洋浦管委会为澳华公司投资一事做了大量协调工作。15、海南洋浦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6、海南洋浦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证明。证据15、16意在证明洋浦开发公司现在还存在(已更名为海南洋浦发展有限公司),其与洋浦管委会毫无关系,一审判决认定洋浦管委会承接其全部权利义务违背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