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典业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9年8月30日,赵典业与旧店金矿签订《合同书》约定,旧店金矿将其所有的旧店金矿(石桥矿区所有采矿区及选场)承包给赵典业,期限10年,承包费3600万元,赵典业必须在2009年9月1日8点之前向旧店金矿下属企业青岛金鹏工艺品有限公司打入定金1000万元,余额交接完毕后十日内付清,以打款凭条为证,款一打入旧店金矿账户,本合同即生效。2009年8月31日,赵典业与旧店金矿签订《承包合同》,就设施设备及厂房的适用、承包部分的用电、爆破物资供应、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培训、特殊作业上岗要求等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009年9月1日,双方又签订《旧店金矿(石桥矿区)承包合同补充条款》,约定了违约责任等问题。2009年8月31日,赵典业依约将1000万元定金打入旧店金矿指定的账户。但旧店金矿收到定金后,拒绝与赵典业办理交接手续,致赵典业不能按约定接管石桥矿区。故请求判令:1、旧店金矿继续履行与赵典业签订的承包合同;2、旧店金矿支付违约金360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76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旧店金矿承担。 旧店金矿答辩称,一、赵典业所述三份合同均非旧店金矿签订,不是旧店金矿的真实意思表示。赵典业主张的合同没有成立。二、旧店金矿授权周光令负责对外招商,联系企业承包事宜,没有授权周光令对外签订合同。周光令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超越代理权行为,旧店金矿对此没有追认,对旧店金矿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后果由周光令承担。三、赵典业于2009年8月31日向青岛金鹏工艺品有限公司汇入1000万元的用途为投标,并非赵典业主张的合同定金。青岛金鹏工艺品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7月21日将该款项及利息共计1012.10214万元退给赵典业。四、赵典业提交的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首先,该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有关不得擅自将采矿权进行发包的规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矿产储量规模适宜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资源,个人不得开采。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文)将黄金矿产规定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严禁个人开采。赵典业不具有开采黄金的资质,且金矿属于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禁止个人开采,所以赵典业提交的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除法定形式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本案赵典业提交的合同实际内容为转让采矿权,应属无效。综上,赵典业请求旧店金矿履行承包合同、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周光令是否有权代表旧店金矿对外签订承包合同,案涉承包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二、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三、承包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四、旧店金矿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金额。 关于周光令是否有权代表旧店金矿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及双方的承包合同关系是否成立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2009年8月16日授权书内容,周光令享有“独家全权负责旧店金矿石桥矿区对外承包事宜”的权利,该授权书加盖了旧店金矿的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刘炳礼、书记郑可堂的签名。应当认定周光令有权代表旧店金矿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双方承包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虽然赵典业在支付1000万元的《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附加信息及用途栏内填写了“投标”字样,但旧店金矿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曾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旧店金矿关于其仅委托周光令联系有意向的人前来投标的辩解难以推翻授权书的内容。 关于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承包合同约定,采矿许可证、探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仍然登记在旧店金矿名下,由旧店金矿负责管理。采矿用爆破物资仍然由旧店金矿管理控制,金矿探矿投入管理,由赵典业按旧店金矿要求办理。补充条款约定金矿开采的产品归旧店金矿所有,旧店金矿根据产品质量向赵典业支付价款,承包合同到期后,赵典业退出旧店金矿。因此,旧店金矿石桥矿区的采矿权仍然属于旧店金矿,赵典业根据旧店金矿一定范围内的授权,有偿使用旧店金矿的设备设施及场地并根据向旧店金矿提供的矿粉数量、质量获取报酬,并未改变旧店金矿的采矿经营主体资格,不属于转让采矿权。旧店金矿不存在以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倒卖采矿权进行谋利的情形。赵典业与旧店金矿签订的承包合同,不违反我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旧店金矿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鉴于承包合同有效,旧店金矿石桥矿区目前没有承包给他人,亦不存在其他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形。故对于守约方赵典业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交付矿区及清点财物等多方面的问题,酌情给予旧店金矿30日的准备期限。 关于旧店金矿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赵典业与旧店金矿签订承包合同的期间为十年,自200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2日,旧店金矿不认可承包关系成立,没有向赵典业交付石桥矿区,构成违约。双方在承包合同和补充条款中约定了多种违约责任,赵典业选择了要求支付违约金3600万元。鉴于判决认定旧店金矿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未确定不能履行合同,仅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形。根据双方关于不能履行合同时支付违约金3600万元和合同期限为10年的约定,确认旧店金矿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每年360万元,根据2009年9月4日至判决确认的履行之日的实际迟延天数计算。关于赵典业要求旧店金矿赔偿其7600万元可得利益损失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赵典业根据平度市税务局的书面材料,证明旧店金矿的经营收入,但石桥矿区不是独立核算单位,赵典业不能证明石桥矿区的同期营业收入数额,无法确认赵典业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旧店金矿认为,赵典业与周光令在2009年9月3日签订的补充条款是后来补签的,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应认定合同无效,并申请对该补充条款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该补充条款不是认定承包关系合法有效的主要依据,且即使该补充条款是周光令在三个月的授权期限超过之后补签的,也只能证明该补充条款无效,不能证明周光令和赵典业在此之前签订承包合同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故对该补充条款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没有意义,对旧店金矿的鉴定申请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