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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与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00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立)明传(2002)10号《关于涉及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级人民法院暂不受理此类案件,已经受理的,中止审理;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

200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立)明传(2002)10号《关于涉及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级人民法院暂不受理此类案件,已经受理的,中止审理;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暂缓执行”的规定,属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事由,2005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明传(2005)187号《关于对涉及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恢复诉讼程序的通知》“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恢复此类纠纷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程序”的规定,属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02年4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以(2002)132号《关于转发涉及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的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各市州分行和省行营业部称:“现将总行《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农银办发(2002)10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省行要求各行自收到本文件始,原准备对信用社提起诉讼的,一律中止起诉;对信用社已经起诉农行的,要立即与审理或执行法院沟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申请法院中止审理或中止执行,以上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8月28日,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1996)2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称: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3号《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了《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二)项为脱钩的时间安排:1、以1996年6月30日为人员、财产、资金界定划转日,按该日的归属关系划转;3、全国农村信用社的脱钩工作原则上于1996年9月30日前基本完成,个别地方可推迟到10月底。《实施方案》第六条内容为处理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的资金关系,其中第(三)项规定农村信用社借入中国农业银行款项(即中国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支持款),由农村信用社逐年归还中国农业银行。

1998年7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1998)39号《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清偿对中国农业银行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信用社对农业银行的债务是指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以下简称“行社脱钩”)前形成、至今尚未清偿的债务,包括信用社向农业银行借款和已逾期的拆入资金。第三条是关于信用社与农业银行之间债权债务的认定。鉴于信用社与农业银行相互形成的债权债务成因较为复杂,为使此项清偿工作顺利实施,必须对双方存有异议、尚未清偿的债务逐笔进行认定。该条第(二)项内容为:对1995年12月29日农银传(1995)68号《关于稳定当前行社工作的紧急通知》下发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债务不应当由信用社承担:(1)农业银行通过贷款凭证置换,对同一客户由信用社增加贷款、农业银行同时收回原贷款等方式将贷款资产转移给信用社而形成的债务;(2)农业银行委托信用社发放,后转为信用社自营的贷款,或农业银行作为担保人由信用社发放贷款而形成的债务;(3)农业银行确定贷款项目,未经信用社主任审批,指令信用社贷款形成的债务。该条第(三)项内容为:认定以行社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下同)为基础。已签订合同、且合同合法有效的,原则上按合同规定由信用社承担;虽已签订合同,但确属前款所指情况之一的,债务不应由信用社承担;……。第(四)项规定,解决行社资金遗留问题要以1995年12月29日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维护行社双方合法权益有关文件为依据,就信用社对农业银行债务认定工作要于(1998年)7月20日前完成。第四条规定,认定为信用社应承担的债务,信用社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欠款及合法利息归还农业银行;认定不应由信用社承担的债务,农业银行要相应收回对客户的贷款债权,并相应抵减拆放信用社的资金。第五条就归还的方式、划款工作于(1998年)7月22日前完成作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务清偿工作结束后,人民银行各省分行要对清偿情况进行汇总,于(1998)7月30日前上报总行货币政策司。

2000年8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以银办函(2000)576号《关于哈尔滨市群力信用社与农业银行道里支行脱钩遗留资金纠纷处理意见的函》致本院称:行社“脱钩”是指依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的要求,农村信用社脱离中国农业银行的行政隶属关系。在此之前,农村信用社一直由中国农业银行领导和管理。行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即是在这一时期以及行社脱钩过程中形成的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纠纷。脱钩以前,农业银行受人民银行委托领导和管理信用社,资金统一使用,人员统一调配,农村信用社所谓独立的法律人格只能是一种“名义”,这一时期的农村信用社事实已演变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尽管80年代中期以来成立了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但实际上联社与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科(股)是“两块牌子、一帮人马”,联社主任大都由农业银行行长或者副行长兼任,联社的法律身份也非常模糊,这正是1996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行社脱钩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是基于体制的影响,使得行社之间的资金争议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换言之,行社脱钩遗留的资金纠纷,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其根本特点表现为不平等的行政管理权力对平等的民事关系的介入。目前,我行正在积极研究制定行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的处理意见,总体原则是以行政解决为主,以司法诉讼为辅。该案,农业银行道里支行与哈尔滨市群力信用社于1997年1月1日签订的五份资金拆借合同,是对1988年至1996年双方脱钩前拆借资金形成债权债务的合同续签,以后双方未再签订合同。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本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案由应为借款合同纠纷。洮北农行依据借款借据、偿还支信贷款协议、对账单和还款凭证等证据诉请洮北信用联社偿还同业拆借债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纠纷是否属于行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以及拆借款的性质等。

(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行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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