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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与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洮北农行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明确,涉案贷款属于应当归还的支信贷款。首先,国务院(1996)2号通知第六条第三项明确指出,农行对信用社的支持款(即支信

洮北农行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明确,涉案贷款属于应当归还的支信贷款。首先,国务院(1996)2号通知第六条第三项明确指出,农行对信用社的支持款(即支信贷款),信用社应逐年归还农行。双方的借款借据明确约定贷款用途为“支信”和“拆借”,1998年双方协议书约定将各家信用社所欠洮北农行的支信贷款和拆借资金,统一并入支信贷款科目核算。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本案支信贷款,洮北信用联社应当偿还洮北农行。其次,借款事实证据充分。无论是双方的借款借据、协议书、对账单相互印证,还是信用社曾主动履行债务并偿还两笔款项,均证实了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再次,洮北信用联社在一、二审程序中,均承认债权债务真实存在的事实,双方对欠款数额均无异议。二审判决认定洮北农行不能证明与信用联社存在真实拆借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本案偿还支信贷款协议确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银行银传(1998)39号通知所规定的三种不应由信用社承担债务的情形。故请求再审依法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洮北信用联社再审答辩称:(一)对于行政隶属关系条件下形成的资金往来,吉林省高院驳回洮北农行诉讼请求正确。洮北信用联社与洮北农行的“债务”是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隶属关系前的特定时期形成的。行社脱钩所产生的特定债务有明晰的处理政策,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的改革过程中,涉及到人员、财产、资金关系等问题,应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清偿对中国农业银行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39号)的规定:对行社双方有争议,协商未果的,由人民银行当地支行仲裁。……对明显违背政策规定农村信用社难以接受的债务,县市支行解决不了的,报经人民银行省分行进行仲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给最高人民法院(银办函(2000)576号)中指出“脱钩前信用社隶属农业银行领导和管理的特殊关系,总体原则是以行政解决为主”。(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洮北信用联社与洮北农行不存在真实的同业资金拆借关系,拆借并没有实际履行。洮北农行所谓的同业拆借,本质上是行社脱钩之前形成的非平等主体历史遗留债务。五家信用社与洮北农行的借款借据没有实际发生资金往来,而是对洮北农行领导期间形成的历史遗留债务延续,其用途上明显看出属于历史遗留不平等主体间的特殊债务,洮北信用联社依据政策和法律规定不应承担。洮北农行在原审一审、二审过程中,始终没有提供划付资金的任何票据,无法证明属于真实的资金拆借关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双方不存在真实的资金拆借关系的认定客观正确,证据充分。洮北信用联社与洮北农行之间存在凭证置换、一口出、点贷、计收复利等事实。中国人民银行(1998)39号通知明确规定农行与信用社凭证置换、一口出、点贷等资金往来信用社不应承担偿还责任。(三)洮北农行主张所谓资金拆借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洮北农行所主张资金拆借关系,是双方历史遗留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形式上形成“抵押借款契约”、《偿还支信款协议》,而本质上是洮北农行历史上领导、指令所形成的不平等主体的债权债务,协议上所体现的数字并非真实借贷关系,且已经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洮北农行依法丧失了胜诉权。综上,请求依法维持二审判决,驳回洮北农行申诉请求。

本院再审查明下列事实:1997年1月1日,洮北农行以借款借据形式分别与永胜信用社签订总金额272万元合同、与洮河信用社签订236.5万元合同、与德顺信用社签订355万元合同、与洮东信用社签订272.813426万元合同、与金祥信用社签订600万元合同。本案所涉30份借款借据用途栏目中,填写支信13份、支信换据8份、拆借5份、空白未填4份。

1998年12月28日,洮北农行分别与五家信用社签订了偿还支信贷款协议书均约定,根据吉农银明电(1998)21号转发人农两总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清偿对农业银行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经银信两家共同协商,对偿还支信贷款(含拆借资金)达成如下协议:1、根据市农行计划科及市人行农金科协调精神,农行对支信贷款和拆借资金,统一并入支信贷款一个科目核算。从199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7.65%,不加息,不浮动。2、信用社对所欠支信款原则上在五年内还清即:从1998年至2002年。具体偿还比例为每年偿还贷款本金20%及利息。3、信用社所欠支信贷款本息按年偿还比例,可分期偿还或年末一次性偿还。4、如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及政策的影响,还款期限、额度可经双方协商时间顺延。5、信用社按规定在缴足准备金,留足备付金的基础上,有限偿还支信贷款。

协议签订后,1999年1月7日,金祥信用社偿还了45万元本金和5万元利息;2000年12月30日,洮河信用社偿还了30万元本金。至此,五家信用社尚欠洮北农行借款本金共计16613134.26元,利息13323195.88元。2001年9月30日,洮北农行向四家信用社发出对账单,要求确认欠款本金数额,洮河信用社对其206.5万元、德顺信用社对其355万元、洮东信用社对其2728134.26元和金祥信用社对其555万元本金债务均盖章确认。2006年6月19日,五家信用社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统归洮北信用联社名下。洮北农行因多次找各信用社索要借款本息,各信用社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2006年9月29日,洮北农行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洮北信用联社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洮北信用联社一、二审均主张本案其与洮北农行之间的纠纷,不是行社脱钩纠纷而是一般借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社脱钩纠纷案件暂不受理和审理、恢复诉讼程序的两份明传不适应本案,洮北农行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故应驳回洮北农行的诉讼请求。二审庭审时,洮北信用联社对洮河农行关于其间脱钩时间为1996年10月15日的陈述也无异议。再审期间,洮北信用联社对洮北农行请求的欠款余额没有异议,对欠款构成和性质有异议,但没有按其主张本案资金属于所谓“凭证置换、一口出、点贷”的性质提交对应的证据。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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