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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有库与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市千山区齐大山镇金胡新村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土地拆迁工作系由鞍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鞍山市人民政府也表示,胡有库所主张的损失系政府清除的违章建筑,拆除行为属于政府行为。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与鞍钢集团所签订《协议书》的约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土地拆迁工作系由鞍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鞍山市人民政府也表示,胡有库所主张的损失系政府清除的违章建筑,拆除行为属于政府行为。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与鞍钢集团所签订《协议书》的约定,“在征地过程中发生的与征地有关的一切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因征地补偿等引发的上访)由鞍山市政府解决并处理。”如果胡有库认为鞍山市人民政府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其可以通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予以解决。有鉴于此,胡有库要求金胡村委会和鞍千矿业赔偿其损失159986339元,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1732元,由胡有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进先

审判员  吴晓芳

审判员  张颖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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