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土地拆迁工作系由鞍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鞍山市人民政府也表示,胡有库所主张的损失系政府清除的违章建筑,拆除行为属于政府行为。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与鞍钢集团所签订《协议书》的约定,“在征地过程中发生的与征地有关的一切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因征地补偿等引发的上访)由鞍山市政府解决并处理。”如果胡有库认为鞍山市人民政府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其可以通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予以解决。有鉴于此,胡有库要求金胡村委会和鞍千矿业赔偿其损失159986339元,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1732元,由胡有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进先 审判员 吴晓芳 审判员 张颖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