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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香江德福大酒楼、海南香江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与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但是,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亦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列为“合同纠纷”的下级案

但是,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亦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列为“合同纠纷”的下级案由予以明确,审判实践中基本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均将此类案件作为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在现行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本案纠纷不宜作为行政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本院还注意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有将此类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趋向,但该行政诉讼法直到2015年5月1日才实施,不能作为本案审理依据。至于此法实施后发生的法律行为产生争议是否按行政争议处理,再依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作出判断,此处不予赘述。

综上所述,本案虽因香江酒楼、香江公司与新华通讯社海南分社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引发,但在海口市政府审批同意案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已经转化为香江酒楼、香江公司与海口市国土局之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香江公司清算组因主体不适格,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香江酒楼系本案适格主体,原审裁定以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同时驳回香江公司清算组及香江酒楼的起诉欠妥。如果香江公司清算组在本院指令原审法院审理后能提交加盖香江公司公章的变更原告申请书,将香江公司变更为原告,原审法院应依法审查后确定其原告资格。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部分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琼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刘贵祥

审判员  于 泓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