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被异议商标“Galitt”与引证商标一“GARRETT”均是英文字母商标,首尾字母相同,均是“Ga”和“tt”;不同之处在于一为“li”,另一为“RRE”,但两者字形相近,呼叫也基本相同,且均是无含义的臆造词汇,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对外文字母的认知能力,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标识近似。被异议商标“Galitt”与引证商标二“Garrett盖瑞特”比对,虽有“盖瑞特”文字,但中文“盖瑞特”系英文“Garrett”的汉字音译,且引证商标一、二是系列商标,在“Galitt”与“Garrett”字形相近、呼叫基本相同,“盖瑞特”文字是音译的情形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亦构成标识近似。且霍尼韦尔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以及诉讼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亦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被异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5404号裁定和一、二审判决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错误,霍尼韦尔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一、二审法院未予采信霍尼韦尔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的问题。霍尼韦尔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了36份证据(复印件),旨在证明引证商标一、二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陈岩申请被异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霍尼韦尔公司在诉讼中补充提交了部分证据材料,该部分证据系对上述主张的补充说明,一、二审法院一概不予采信欠妥。 综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一、二审判决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5404号裁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撤销。依照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1)第15404号《关于第4071657号“Galitt”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075号行政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574号行政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200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钱小红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