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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丹东双荣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亿荣公司、双荣公司、丹东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约定,双荣公司整体收购亿荣公司抵押给丹东银行的22644.44平方米商品房。价款为2890元/平方米。上述协议所附房屋明细中载明房屋为202套。双方当事人认可上述面积房屋为

亿荣公司、双荣公司、丹东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约定,双荣公司整体收购亿荣公司抵押给丹东银行的22644.44平方米商品房。价款为2890元/平方米。上述协议所附房屋明细中载明房屋为202套。双方当事人认可上述面积房屋为202套。2011年8月l7日,亿荣公司在202套房屋之外,又拨付双荣公司3套房屋,总面积为316.34平方米。亿荣公司、双荣公司2012年1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双荣公司根据丹东市政府第130次市政府业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精神收购乙方205套房屋,建筑面积22987平方米(用于偿还乙方的银行贷款),本次收购亿荣公司28套房屋,合计233套房屋。依据上述协议可以认定,双方争议的上述三套房屋,系双方根据丹东市政府第130次市政府业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精神交易的房屋。双荣公司认为上述房屋系亿荣公司补偿房屋,不应支付房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审判决不予支持,适用法律正确。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对于双方约定按照市政府130次会议纪要双荣公司收购的房屋205套,其中202套相关合同中约定了价款,剩余3套没有约定价款,可以按照202套约定价款即2890元/平方米计算。

综上分析,亿荣公司3套房屋价款应为316.34平方米×2890元/平方米=914222.6元。双荣公司尚欠房款应为722327元+914222.6元=1636549.6元。

(三)双荣公司支付剩余房款的条件是否成就问题。

从双方当事人2012年1月15日协议内容看,系约定房屋现存质量问题全部由亿荣公司维修,并将维修合格作为双荣公司支付100万元房款的条件,并非对最终剩余房款支付条件的约定。现案涉233套房屋已经全部备案至双荣公司名下。亿荣公司主张双荣公司支付尚欠房款,理据充分。双方当事人于同年9月15日协议约定,房屋质量问题大部分由双荣公司维修,维修费用29.52万元在双荣公司应付房款中扣除。再审诉讼中,亿荣公司同意从双荣公司应付房款中扣减上述维修费用,本院予以准许。原审判决认定亿荣公司未提供相关房屋是否维修并经双荣公司验收合格,故亿荣公司请求双荣公司支付尚欠房款主张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双荣公司应支付房款应为1636549.6元-295200元=1341349.6元。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一终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丹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二、丹东双荣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丹东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价款1341349.6元。

如果丹东双荣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958元,由亿荣公司负担30000元,双荣公司负担269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李 琪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