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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万三林补偿贸易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关于大德地产应否承担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大德地产是大德建筑与榆林天地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公司。根据大德地产与大德建筑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大德建筑将遗留的永乐小区跟万三林的合资项目移交给

关于大德地产应否承担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大德地产是大德建筑与榆林天地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公司。根据大德地产与大德建筑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大德建筑将遗留的永乐小区跟万三林的合资项目移交给大德地产,大德地产承担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后,产权申办在大德地产名下。实际上,案涉9.015亩土地也是由大德地产开发建设,本案讼争的六套单元房及车库产权也已经办理在大德地产名下。故大德地产亦应向万三林承担补偿责任。虽然大德地产与大德建筑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大德地产和万三林只结算往来资金投入和房款,法院判决下来的补偿问题、相互找补问题均由大德建筑负责解决,大德地产概不负责,但上述大德地产和大德建筑之间关于对万三林责任的约定,并不能影响大德地产对万三林应承担的补偿责任,大德地产在承担责任后,有权依约定向大德建筑另行主张。

综上,本院认为,万三林与大德建筑签订的《土地股权分配合同书》合法有效,万三林请求大德建筑、大德地产应按约定承担补偿责任,应予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若按照《土地股权分配合同书》约定履行,有违公平原则,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榆中法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三、榆林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土地股权分配合同书》约定,在二号楼补偿给万三林一柱房屋(共六套,每套173.9平方米)及地下车库,并为万三林办理相应房产证。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榆林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