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雷闻声、冯中云与王占东、王占宝采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王占宝答辩称:(一)王占宝与雷闻声、冯中云未签订任何《合作开采协议》,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雷闻声、冯中云要求王占宝承担合同责任,违反相对性原则。(二)雷闻声、冯中云无权对王占宝与王占东之间签订的《合

王占宝答辩称:(一)王占宝与雷闻声、冯中云未签订任何《合作开采协议》,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雷闻声、冯中云要求王占宝承担合同责任,违反相对性原则。(二)雷闻声、冯中云无权对王占宝与王占东之间签订的《合作开采协议》是否有效提出主张,其主张该协议无效超出本案审理范围。(三)雷闻声、冯中云要求王占宝向其返还煤矿转让费2000万元,缺乏基本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四)资源稀少与王占宝无关,即便雷闻声、冯中云主张的损失真实存在,也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雷闻声、冯中云要求王占宝赔偿其开采投入损失1900万元,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雷闻声、冯中云与王占东签订的《合作开采协议》的性质及效力问题;雷闻声、冯中云对王占东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王占宝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其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一)关于雷闻声、冯中云与王占东签订的《合作开采协议》的性质及效力问题。雷闻声、冯中云与王占东签订的《合作开采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王占东未获得该协议所涉煤矿采区的采矿权许可证,对该采区并不享有采矿权,且该协议关于王占东只收取费用,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不承担经营风险、不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内容实质上约定的是对涉案煤矿采区采矿权的转让,并非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许可的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我国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采矿权属特许经营权。由于我国对采矿权人的采矿资质和采矿权的转让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非经法定程序获得采矿权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矿产资源开采、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自行对采矿权进行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的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除此以外,不得转让采矿权。因此,该协议的性质名为《合作开采协议》实为采矿权转让,且出让人王占东对该协议约定的涉案煤矿采区并不享有采矿权,其实质转让采矿权的行为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故涉案《合作开采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关于雷闻声、冯中云对王占东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导致涉案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雷闻声、冯中云要求王占东返还其收取的煤矿转让费2000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雷闻声、冯中云在对涉案煤矿采区的地质矿产资源情况不清楚、对其剥离开采前的采区坐标及标高均不明确的情况下就与王占东签订涉案协议,并实际投入资金进行剥离开采的行为属甘冒风险的行为,对此亦有过错。且雷闻声、冯中云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开采投入的损失数额,双方应对协议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故对雷闻声、冯中云要求王占东赔偿开采投入损失1900万元,依法不予支持。王占东抗辩涉案《合作开采协议》有效,主张其前期投入巨额资金、雷闻声、冯中云应继续补缴投资款并自担风险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三)关于王占宝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其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王占宝与雷闻声、冯中云之间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作为本案当事人的法定情形。故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王占东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雷闻声、冯中云煤矿转让费2000万元;(二)驳回雷闻声、冯中云对王占东要求赔偿开采投入损失19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雷闻声、冯中云对王占宝的诉讼请求。如王占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800元,由雷闻声、冯中云负担115370元,王占东负担121430元。

雷闻声、冯中云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王占东对涉案《合作开采协议》约定的煤矿采区并不享有采矿权,其转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且隐瞒了该采区煤炭储值稀少的真实情况,导致雷闻声、冯中云损失惨重。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涉案协议的无效均有过错,认定事实不清。王占东、王占宝辩称损失是由煤炭行情下跌所致,不符合事实。雷闻声、冯中云提供了在国马公司主持下达成的方量确认表和价格确认书,该确认书虽因王占东、王占宝反悔没有签字,但雷闻声、冯中云在庭审中已申请对开采方量及剥离的综合单价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对此未进行鉴定。请求:(一)依法改判支持雷闻声、冯中云在一审中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即由王占东、王占宝共同赔偿雷闻声、冯中云开采投入损失1900万元;(二)依法判决由王占东、王占宝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王占东答辩称:(一)本案不属于采矿权转让纠纷,案涉矿区的采矿权人自始至终都是国马公司,双方仅仅是经营权的转让。(二)王占东不存在隐瞒煤田真实储量的问题,其也是从王占宝处受让的经营权,对案涉煤矿的具体储量无从知晓。雷闻声、冯中云毁约的真实原因是近几年煤炭价格下跌,其诉讼明显是转移商业风险。(三)一审法院没有判令雷闻声、冯中云返还其经营期间出卖原煤所得的近2000万元收入,仅判令王占东退还经营权转让款,适用法律错误。请求:驳回雷闻声、冯中云的上诉请求。

王占宝答辩称:王占宝与雷闻声、冯中云之间无合同关系,雷闻声、冯中云与王占东的合同关系与王占宝无关。雷闻声、冯中云无权主张王占宝与王占东签订的《合作开采协议》无效,无权要求王占宝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雷闻声、冯中云的上诉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