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湾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1)姜冰心所称一审法院认定的面积33327.36㎡不符合事实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确认的涉案房屋建筑面积,是依据第三方金昌金浩房地产测绘队作出总建筑面积33327.36㎡测绘结论得出的。而金昌金浩房地产测绘队是金昌市住房建设局在给所有的开发商办理产权证时,指定的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核定的专门机构。(2)姜冰心所称一审法院认定的佰亿公司与双湾公司向姜冰心付款和代姜冰心对外支付工程款2845万元不符合事实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对各方的付款情况是依据案件审理期间,法庭组织三方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姜冰心完成的工程建筑面积进行核对。经核对,佰亿公司向双建公司支付工程款28618897元,佰亿公司与双建公司向姜冰心支付工程款和代姜冰心对外支付工程款共计2845万元,三方对此签字确认。(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无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姜冰心与佰亿公司在签订的合同中对工程价款作了明确约定,一审法院确定涉案工程的总造价以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结算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双湾公司认为姜冰心所有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佰亿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施工面积准确,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一审期间,为准确核定施工面积,经各方认可由金昌市住建局所属金浩房地产测绘队对姜冰心实际施工面积予以了实地测算,结果为33327.36㎡。其中住房面积27868.96平方米,车库面积2626.48平方米,储藏室面积2831.92平方米。此结果系姜冰心施工的全部面积,当然包括车库在内。此证据已经当庭质证,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应当作为定案依据。2、各方当事人对实际支付工程款2845万元也毫无争议。一审法院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曾组织各方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情况进行了核对,并将对账结果交各方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根据对帐笔录,姜冰心认可直接付款和背书代付款2845万元,扣减姜冰心应得工程款25962930.20元,佰亿公司已超付工程款2487096.80元。一审判决据此认定并无不妥。(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准确,判决结果正确。涉案工程面积及单位造价在施工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虽然合同被依法认定为无效,但此举并不意味着对当事人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否定。一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已经对工程面积、单位造价、付款情况予以核对确认,此事实毫无争议。现姜冰心主张按工程实际造价据实结算工程款,纯属无理。综上,姜冰心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二审期间,本院就一审法院认定的佰亿公司已向姜冰心支付1513万元工程款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了对账。此后,姜冰心书面确认其已收到佰亿公司为其代付的工程款5793539元,同时确认一审中由其签字认可的829万元工程款,但应扣除其中向吴天明、张尚海、李小红、董克兵支付的125万元。佰亿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这125万元付款都是双湾公司直接付款,已包含在双湾公司向姜冰心支付的1332万元工程款中,不应从这829万元中扣除。本院认为,这125万元付款凭证的抬头均为双湾公司,佰亿公司的质证意见合理,应予采信。对于佰亿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提交的代姜冰心支付款项的凭证,本应在一审中提供,因大部分凭证未经姜冰心签字,且全部为复印件,姜冰心对复印件不予质证,故单凭这些证据难以认定其证明力。综上,本院确认佰亿公司已向姜冰心支付工程款14083539元。 本院查明的本案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佰亿公司是发包人,双湾公司是承包人,姜冰心是实际施工人。因姜冰心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一审法院认定涉案《金昌市香格里拉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无效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同时鉴于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姜冰心有权主张涉案工程款。根据姜冰心的上诉理由和双湾公司、佰亿公司的答辩以及相关证据,本院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姜冰心施工的建筑面积应如何计算;2、应如何确认涉案工程造价;3、应如何认定涉案已付工程款数额。现分别分析论证如下: (一)关于姜冰心施工的建筑面积应如何计算的问题。 姜冰心主张其施工的建筑面积为34941.96㎡,双湾公司、 佰亿公司主张姜冰心施工的建筑面积为33327.36㎡。经审查,一审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对涉案《建筑面积计算书》进行质证,姜冰心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这份计算书不能反映涉案房屋的实际面积”。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姜冰心施工的建筑面积为33327.36㎡是正确的。理由是:1、涉案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工程建筑面积为27154.28㎡,竣工后实际测量面积为33327.36㎡,实施测量的金昌金浩房地产测绘队是具有合法建筑测量资质的单位,其对姜冰心施工的全部房屋和车库做了详细测定,形成了数据详实的《建筑面积计算书》,所测面积经过了金昌市城建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审核备案。姜冰心虽不认可该计算书记载的面积,但并未对其载明的数据提出有误之处。其委托造价工程师顾慧珠所做的《施工图预算》,载明涉案工程建筑面积为34322.16㎡,但该面积并未经当地房管部门审核备案,而且测量队的实测面积是建筑物最终形成的实际面积,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姜冰心虽主张《建筑面积计算书》虚假,但未举证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在《建筑面积计算书》与《施工图预算》记载面积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前者记载的面积为准。2、测量面积与核对的部分房屋销售面积一致。通过对多家购房人回访,《客户回访记录》中记载的面积与《建筑面积计算书》记载的同一户型面积是一致的,说明《建筑面积计算书》记载的测量面积是最终销售的面积。3、一审庭审中,姜冰心称其施工的房屋“面积大概在34320㎡左右,最终以房管部门出具的面积计算书为准。”当佰亿公司提供《建筑面积计算书》后,姜冰心并未提出该计算书何处有误,但却抽象否定该计算书记载的记住面积,其主张自相矛盾。另外,尽管诉争的车库系由佰亿公司单独销售,但《建筑面积计算书》载明的面积中包括车库面积,姜冰心主张车库面积不包含在建筑面积之内,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姜冰心关于一审中《建筑面积计算书》未经质证,记载的面积不符合事实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应如何确认涉案工程造价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