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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谊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王卫军等股权转让纠纷、(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山东双月园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北京禅光公司(甲方)与华融公司(乙方)于2012年签署的《框架协议》,主要内容为:1、甲乙双方拟通过各自提供合作条件、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实现对大红门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山东双月园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北京禅光公司(甲方)与华融公司(乙方)于2012年签署的《框架协议》,主要内容为:1、甲乙双方拟通过各自提供合作条件、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实现对大红门16号项目的开发建设,并依据本合作原则协议书的约定,分享该项目的成果。2、项目公司是指北京金胜嘉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胜公司),由乙方独家发起设立,专事大红门16号项目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3、项目公司有义务按照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并经北京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复的规划设计方案以及北京市建设管理部门的准建开工批复为依据,进行开发建设。双方依据本合作原则协议书各自取得权益的房产以项目竣工验收后权威测绘机构确定的实测建筑面积数据为准。4、双方同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就定向安置房住宅所对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5、项目建成后乙方以土地成本及双方确认的建安成本之和进行收购,具体价格以双方签署的原则协议为准。(二)2013年1月4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京发改(2013)15号批复,同意金胜公司建设大红门16号项目。(三)2013年1月16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就大红门16号项目向金胜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2013年8月2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就大红门16号项目向金胜公司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执行人建谊公司称:一、执行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摇号选择评估机构,并通知当事人,在公开、公正的基础上让当事人提供资料,评估机构在该基础上进行了公正的评估。二、山东双月园公司提供的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据与本案无关,依据这些资料来估算股权的价值是其自己想象的,不符合事实。三、本案的评估报告与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评(涉)字(2013)第2065号评估报告是分别对北京双月园公司19%的股权、北京禅光公司2%的股权进行的评估,这两个公司在评估时不可能出现相同的资产,但山东双月园公司与王卫军对两个评估提出相同的异议意见,一个异议意见不能覆盖两个评估,因此其异议不客观,不严肃。山东双月园公司对这两个公司的资产进行了一样的预估,不可能两个公司的预估结果是一样的。四、对方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是2亿元,推断现在的评估结果不客观、不真实。这种比较是错误的,二者不存在可比较性。实际上,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并不是2亿元,而是1.3亿元。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是在当时这个时间点各方当事人对股权的认识,没有经过评估机构评估,这个价格与本案的评估价格不具比较性。当初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价值约定为1.3亿元是有条件的,即把北京双月园公司和北京禅光公司的股权及大红门16号项目的土地变更到建谊公司名下,土地由建谊公司来开发。但由于王卫军和山东双月园公司一直在打官司,导致土地没有过户,最后被政府收走,1.3亿元的股权价值也就不存在了。综上,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是客观、公正的,请求法院驳回山东双月园公司的复议申请。

被执行人王卫军同意山东双月园公司的意见。

被执行人北京双月园公司称:评估机构是通过法院摇号选择的,并不是指定的。我公司提供的评估资料都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情况,评估机构是根据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对股权进行的评估。当初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价值2亿元,不是根据评估公司评估出来的,与现在的评估价格不存在可比性。因此,山东双月园公司的复议请求不成立,请予驳回。

被执行人北京禅光公司同意北京双月园公司的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查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建谊公司与王卫军、山东双月园公司、北京双月园公司、北京禅光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建谊公司申请对山东双月园公司持有的北京双月园公司19%的股权进行评估。2013年8月8日,经该院摇号确定上述股权由富川评估公司评估。2013年9月6日,北京双月园公司向富川评估公司提供《关于其他应收款的说明》,载明“截止2013年7月31日,北京双月园公司其他应收款科目披露债权总额60368924.26元,(详见明细表),其中,支付解放军空军后勤部土地置换款59400000元;其他前期费用968924.26元。上述支付发生于2003年—2007年之间,是根据2004年签订的《换建合同补充协议》由本公司支付的。由于土地无法取得开发核准批复。实际我公司发生的费用支出已属于代垫费用。而非开发成本。故此我公司将其调整为其他应收款核算,由我公司实际控股人偿还。”2013年9月30日,富川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将上述60368924.26元作为北京双月园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予以原价估值,最终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2013年7月31日山东双月园公司名下的北京双月园公司19%的股权价值为482.13万元。评估报告送达后,山东双月园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就评估依据、方法、价格等提出异议。富川评估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出具复函,对其异议给予了说明。山东双月园公司仍不服,以评估程序违法、评估机构违反评估准则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另行确定评估机构对其持有的北京双月园公司19%的股权予以重新评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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